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饒某某與李某某、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12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882號
原告: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周生,系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被告: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莫某某丈夫。
原告饒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向良平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周生,被告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饒某某訴稱:原、被告簽訂書面的《還款協議書》,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997600元,借款時間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借款利息、還款時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同時,被告書面確認已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已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在《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屬于嚴重違約。后經原告多次催促,仍不返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99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4年6月1日起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279328元;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299280元;3、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所產生的費用20000元;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15年1月1日。
原告就其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間內提交如下證據:1、還款協議書;2、欠條;3、發票;4、婚姻登記信息。
被告李某某、莫某某辯稱:訴訟請求第一條利息從2014年6月1日開始計算到起訴哪一天279328元有疑問,原告本金是從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里面包含全部的利息與本金,是本金與利息寫在一起的,不應該再計算利息。訴訟請求第二項違約金是如何計算?3000元的違約金是不合理的,我沒有填寫過這3000元,這3000元是原告自己填寫上去的。訴訟請求第三條,原告可以不請律師,律師費不應當由我方來承擔。
被告李某某、莫某某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莫某某登記結婚。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某某作甲方(借款人),原告饒某某作乙方(放款人),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一、甲方確認于2014年6月1日向乙方借款現金玖拾玖萬柒仟陸佰(¥997600)元,違約未按約定償還給乙方。二、甲方計劃分叁期償還上述借款本息給乙方,其中:第一期于2015年1月31日償還貳萬叁仟貳佰(¥23200)元;第二期于2015年2月28日償還貳萬叁仟貳佰(¥23200)元;第三期于2015年3月31日還清余款玖拾伍萬壹仟貳佰(¥951200)元。三、甲方欠乙方借款玖拾玖萬柒仟陸佰(¥997600)元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按月利率2.5%計付利息給乙方,息隨本減。四、甲方如逾期還款給乙方,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叁仟元計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乙方,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并承擔乙方因此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還款協議書甲方落款處簽李某某名及捺印,乙方落款處簽饒某某名及捺印。同日,李某某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收到饒某某先生的借款玖拾玖萬柒仟陸佰(¥997600)元”。借款人落款處簽李某某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李某某未按約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饒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形成民間借貸關系,雙方應按法律規定和還款協議書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某不按約定還款,是導致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立即償還借款本金997600元,并賠償原告因此產生的損失。關于原告的損失,還款協議書中約定的利率過高,原告請求從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算至本院予以支持。還款協議書還約定被告李某某承擔律師費,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承擔律師費2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已經請求被告李某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再計付違約金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對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某再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莫某某為李某某配偶,李某某的借款形成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兩被告的共同債務,故被告莫某某應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莫某某共同清償原告饒某某借款997600元及利息(以997600元為基數,從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某某、莫某某共同承擔原告饒某某律師費20000元。
三、駁回原告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66元,減半收取9583元,由原告饒某某負擔1797元,被告李某某、莫某某負擔778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向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蘇梅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