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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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殿武,河南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莊振乾,男,19××年××月××日出生,北京名華博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路××號××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葛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妍。
委托代理人房寶盛。
第三人北京某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區(qū)××街××號樓××層×單元××室。
法定代表人萬某,總經理。
原告張某某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第234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北京某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能源技術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殿武、莊振乾,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姜妍、房寶盛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能源技術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影響本案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訴決定系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第三人能源技術公司針對原告張某某所有的專利號為20082014××××.6、名稱為“回轉壁式防堵物料倉”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作出的。該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2014年7月25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被訴決定,宣告20082014××××.6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被訴決定正文見附件)。
張某某不服該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其訴稱:本專利與證據(jù)1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查決定中列舉的本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兩點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不能成立。綜上,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張某某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被訴決定。
第三人能源技術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陳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專利為20082014××××.6號、名稱為“回轉壁式防堵物料倉”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08年6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5月27日,專利權人為張某某。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1.一種回轉壁式防堵物料倉,具有物料倉的儲存?zhèn)}段,下料倉段,出料口段,其特征在于物料倉的下料倉段倉體采用回轉倉體,在回轉倉體壁內設置至少一只與上下倉段倉體內壁相固定的破拱清堵葉片。”
針對本專利,能源技術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其無效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并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公開日為1995年3月7日、公開號為特開平7-61492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的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文,即證據(jù)1;公開日為1982年7月19日、公開號為昭57-115616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的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文,即證據(jù)2以及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的復印件。
能源技術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護范圍不清楚;權利要求1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證據(jù)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于2013年12月25日向能源技術公司和張某某發(fā)出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轉送給張某某,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同時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2014年2月10日,張某某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了由河南省南陽市智圣公證處出具的(2011)南智證民字第3539號公證書的復印件即反證1,并附有關于旋轉清堵機清堵葉片對比實驗的實驗過程的光盤一張。
張某某認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是清楚的,且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反證1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2相比具有非常明顯的有益效果。
2014年4月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同時,將張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轉送給能源技術公司,并要求能源技術公司在指定期限內答復。能源技術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明確了如下事項:
1、能源技術公司當庭明確其無效理由及證據(jù)的使用方式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和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證據(jù)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2、張某某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及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
3、雙方當事人針對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實充分發(fā)表了各自的意見。
張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和2014年7月4日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意見陳述書。
在上述程序的基礎上,專利復審委會于2014年7月25
日作出被訴決定。
本案事實,有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證據(jù)1、證據(jù)2、反證1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專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審理涉及2001年《專利法》與2009年《專利法》之間的選擇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據(jù)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該過渡辦法,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jù)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2001年《專利法》的規(guī)定;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該日)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jù)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2009年《專利法》的規(guī)定。本專利的申請日是2008年6月24日,時間在2009年10月1日前,該申請已被授予專利權,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并參照上述過渡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2001年《專利法》進行審理。
二、關于本專利是否符合2001年《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2001年《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根據(jù)本案存在的焦點問題,首先,需要確定最接近的已有技術。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主題名稱限定的是“一種回轉壁式防堵物料倉”,證據(jù)1針對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儲存諸如集中的粉塵等粉體的漏斗”,鑒于本專利未限定該物料倉僅輸送顆粒性物料,并在其說明書中記載了“還可以解決粉狀物料堵塞的問題”,故二者在針對解決粉狀物的問題上是一致的。根據(jù)證據(jù)1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含的部件及功能、結構,可以確認證據(jù)1公開的是一種回轉壁式防堵漏斗。比對證據(jù)1與本專利之間的部件和連接方式,證據(jù)1中的“漏斗”與本專利的“回轉壁式防堵物料倉”對應;證據(jù)1中的“上部漏斗3a、下部漏斗3a、排出器12、細長體15”分別與本專利的“儲存?zhèn)}段、下料倉段、出料口段、破拱清堵葉片”對應;證據(jù)1中的“通過驅動裝置7驅動下部漏斗3b在漏斗中心軸線4周圍低速旋轉”與本專利的“物料倉的下料倉段倉體采用回轉倉體”對應;證據(jù)1中的“細長體15沿著下部漏斗3b的內壁面16向下延伸,其上端部15a固定在上部漏斗3a上”與本專利的“在回轉倉體壁內設置至少一只破拱清堵葉片,該破拱清堵葉片的一端與上倉段倉體內壁相固定”對應。因此,證據(jù)1構成本專利最接近的已有技術。
其次,需要確定本專利的區(qū)別特征和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通過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證據(jù)1公開的技術內容相比,本專利的區(qū)別特征在于破拱防堵葉片在一端與上倉段倉體內壁相固定的基礎上,另一端與下倉段倉體內壁也是固定的,其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固定破拱清堵葉片,防止葉片變形,使其更好的避免物料倉的物料形成結拱和在出料過程中造成堵塞。
第三,判斷本專利的區(qū)別特征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是顯而易見的。在本專利技術方案中,區(qū)別特征是采取了將破拱清堵葉片兩端固定,在效果上好于證據(jù)1中僅將細長體上端部固定在上部漏斗,這本身是基于物體固定時兩端均固定比一端固定的強度效果好這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反證1不能成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依據(jù),不僅如此,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考慮到細長體的變形情況,并結合本發(fā)明領域的實際生產環(huán)境、針對的物料性能等因素,該區(qū)別特征采取的技術手段屬于常規(guī)設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實現(xiàn)的,而且它也沒有帶來預想不到的技術效果。
另外,針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在解決物料倉堵塞的技術問題,破拱清堵葉片兩端的固定還需要考慮對物料輸送通道截面的影響及是否方便制造、維修等多種因素,本專利通過兩端固定可以達到很好的技術效果”問題,因未記載在本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故對此不予考慮。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結論正確。
綜上,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 暄
人民陪審員 郭靈東
人民陪審員 韓樹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穆 穎
書 記 員 邢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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