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劉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342)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78號
原告:何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周軍,廣東雄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住廣東省東莞市。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住廣東省東莞市。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雷瑟琴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2013年9月18日劉某某向何某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利息為4%。但劉某某一直未還款,經多次催收未果,何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劉某某、陳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欠款60,000元及全部還清欠款之前的利息(從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2月12日,按月息4%計暫計:9,360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及發表任何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何某某主張劉某某向其借款60,000元,何某某提供的一份《借條》載明“本人劉某某身份證號碼:441900197912214356于2013年9月18日借到何某某人民幣現金¥6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雙方約定利息為(4%)。”該借條落款處有“劉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名及捺印。何某某主張劉某某尚未返還借款,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劉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案涉借款發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上事實,有《借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本院庭審筆錄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劉某某、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對何某某的陳述及證據進行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何某某主張的借款事實有劉某某簽名及捺印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借條》上顯示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現劉某某至今未還款亦未支付利息,因此,對何某某要求劉某某返還借款6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雙方約定的月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應按四倍計算利率,從2013年9月18日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本案中,案涉借款發生于劉某某和陳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現無證據證明案涉借款存在前述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的法定情形,因此,案涉借款及利息應認定為劉某某與陳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故陳某某應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返還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8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67元,由被告劉某某、陳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雷瑟琴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葉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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