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蔡某某、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837)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二法民三初字第43號
原告:張某某(CHEONG,SIOSAM),男,19**年**月**日出生,澳門特區居民,現暫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黃正熙、張峰,均系廣東威格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追加):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原告張某某(CHEONG,SIOSAM)訴被告蔡某某、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包裝公司)、梁某涉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梁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8月14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借據、收據,確認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00000元。后被告某某包裝公司向原告張某某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兩被告至今未清還借款。為維護原告張某某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連帶清償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清償之日止);二、由被告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中,原告張某某申請追加梁某為被告,并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梁某與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共同清償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清償之日止);二、由被告梁某、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被告蔡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簽名確認的借據、收據1份,擬證明被告蔡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000000元,并約定于2014年9月14日前還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息四倍計算等事實;
2、中國銀行客戶回單1張,擬證明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從中國銀行中山分行取款3000000元出借給被告蔡某某的事實;
3、被告某某包裝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蓋章確認的連帶保證責任書1份,擬證明被告某某包裝公司自愿為被告蔡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事實;
4、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1份,擬證明上述借款發生在被告蔡某某、梁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事實;
5、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以及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蔡某某、梁某的人口信息全項表各1頁,擬證明三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梁某均無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在中國銀行中山分行取款3000000元。張某某持由蔡某某簽名并捺指印的借據、收據向本院主張蔡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其借款3000000元的事實。上述借據載明,現本人蔡某某,身份證號碼*******,借到張某某先生,身份證號碼******,現金人民幣大寫叁佰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整,還款日期限在2014年9月14日前全部還清,如本人未能按時還款或其他原因導致張某某先生對本人提出法律訴訟,本人愿意承擔訴訟費、雙方律師費及利息(利息以借出當天開始計算和以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直至還完款項為止。上述收據載明,本人蔡某某,身份證號碼*******,今收到張某某,身份證號碼******,現金人民幣借款大寫叁佰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整。
2014年10月9日,某某包裝公司作為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書上蓋章,該連帶責任保證書載明:“張某某先生:蔡某某先生已于2014年8月14日向閣下借款人民幣叁佰萬元整,現我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為該筆借款向閣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及利息。”
蔡某某、梁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9月26日登記離婚。
另查明,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沒有選擇處理本案爭議適用的準據法。
本院認為:本案系涉澳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比照涉外案件處理。被告蔡某某的住所地為廣東省中山市***、被告某某包裝公司的住所地為廣東省中山市***,在我國內地,均屬本院轄區,且本院有權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為此,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我國內地關于地域管轄的一般管轄原則,故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本案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而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履行還款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依法應適用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梁某經常居住地法律,故應以內地法律作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
蔡某某尚欠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有張某某取款憑證以及蔡某某出具的借據、收據為證,且蔡某某未提出任何抗辯主張,本院予以采信。蔡某某未依約清償借款,已構成違約,張某某有權要求蔡某某承擔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及依約支付相應利息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雙方約定如蔡某某逾期還款,利息以借出當天開始以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沒有違反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故張某某要求蔡某某清償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債務發生在蔡某某與梁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蔡某某、梁某應共同予以清償。
某某包裝公司作為上述借款的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書上蓋章,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明確保證范圍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及利息,據此,張某某依法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某某包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故某某包裝公司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蔡某某、某某包裝公司、梁某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梁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清償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清償之日止)給原告張某某(CHEONG,SIOSAM);
二、被告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被告蔡某某、梁某、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負擔(此款被告蔡某某、梁某、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張某某(CHEONG,SIOSAM)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蔡某某、梁某、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廖輝龍
審判員 郭 寧
審判員 阮春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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