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阿某某與付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17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初字第111號
原告:阿某某。
委托代理人:費黎英,新疆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某。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某某訴被告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丁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費黎英、被告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某某訴稱,原、被告在1991年相識后,于2006年2月20日在和碩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付某杰。共同生活期間,雙方修建購置了清水河農場振興路一隊一分場面積60平方米的小紅商店及后面面積為80平方米的磚混房4間、面積為120平方米的出租房8間、60平方米土塊房2間。結婚初期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雙方因性格差異、情趣愛好等方面產生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準許原、被告離婚。2、原告撫養兒子(付某某),被告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直到付某杰獨立生活;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碩縣清水河農場振興路一隊面積60平方米的小紅商店以及后面面積為80平方米的磚混房4間、面積為120平方米的出租房8間、60平方米的土塊房2間(房子中間所圍院子等共同財產估價20萬元)。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送達費用。庭審中原告增加要求分割2014年雙方賣辣椒所得款380,000元,扣除農資款180,000元及種植枸杞價款10,000元,剩余190,000元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被告答辯稱,雙方感情基礎尚好,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由原告撫養兒子,現存房產有爭議,不同意按照原告要求分割。
對雙方爭議的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識,2006年2月20日在和碩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付某杰。婚前雙方感情較好,婚后感情尚可,經濟基礎較好,也無較大矛盾。雖因瑣事產生分歧,但未及感情破裂。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諒互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原、被告相識后結婚,感情基礎較好,婚后也無較大矛盾,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阿某某與被告付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為75元,由原告阿某某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 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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