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某某牧業(察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516)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55號
原告王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牧業(察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該公司牧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陳利斌,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元杰,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某某牧業(察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牧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彬、被告某某牧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利斌、李元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從2009年2月3日起,被告聘用原告為公司職工,雙方簽訂了合同。2010年4月1日經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檢查,原告被診斷為××。2010年7月19日,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了張勞社傷險認決字(2010)187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屬于工傷。2014年9月9日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工傷)張老鑒(初)字(2014)812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該通知書鑒定結論為:繼續治療。從2014年6月起,被告停發了原告的工資。為維護原告的權益,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察勞仲不字(2014)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1、后續治療醫療費200000元(10000元/年×20年);2、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31日工資14210元(2030元/月×7月);3、解除合同賠償工資24360元(2030元/月×6月×2);4、繳納養老保險費29232元(2030元/月×20%×12月×6);5、補交養老保險43848元(2030元/月×20%×12月×9年);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上述款項共計361650元。
被告某某牧業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我公司不承擔其訴訟請求的任何費用,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簽訂勞動合同,被告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2010年4月1日原告經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7月19日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王某某患有××屬于工傷。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1年5月2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4月3日、2013年8月9日、2014年9月9日出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繼續治療,三個月復查。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察勞仲不字(2014)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在患病及治療期間,被告發放原告工資至2014年5月,每月工資為203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石家莊市職業病防治院于2010年4月1日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7月19日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1年5月24日、2012年1月13日、2012年4月18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4月3日、2013年8月9日、2014年9月9日出具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張家口市察北管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了察勞仲不字(2014)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并經庭審質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7月19日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王某某患有××屬于工傷,故原被告的勞動爭議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醫療費200000元,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可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從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31日工資共計14210元,因原告提交2014年9月9日經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繼續治療,三個月復查。原告在接受工傷治療期間,被告應給付原告原工資福利待遇,因被告從2014年6月停發原告工資,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被告應補發原告從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9日的工資,故本院支持原告工資為12789元(2030元/月×6月+2030元/月÷30天×9天);原告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賠償其工資24360元(2030元/月×6月×2),因原、被告均認可未解除勞動關系,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某某牧業公司繳納養老社會保險及補交養老保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審理。依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牧業(察北)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某從2014年6月至同年12月9日工資12789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某某牧業(察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世辰
審 判 員 武淑瑜
人民陪審員 任明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愛云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