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郝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997)
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民初字第246號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
原告郝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占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婚姻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毆打原告,導致原告曾經吃安眠藥輕生,被搶救過來。因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無奈于2014年正月離家出走,與被告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貴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望判如所請。
被告未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生有一子一女。長子陳超,今年14歲;長女陳鳳英,今年4周歲,現均隨被告生活。2014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后,原告離家出走,與被告分居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與被告離婚,故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相關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結婚十五年,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感情較好并生有一子一女,雖因一些家務瑣事發生爭執,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念在兩個孩子年幼,雙方理應互諒互讓,多加理解溝通,共同努力維護和睦的家庭關系。且被告在庭審中表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郝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肖占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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