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魏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51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初字第726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東阿縣人,農民,現住山東省東阿縣。
委托代理人:肖剛,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現住和碩縣。
被告: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現住和碩縣。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魏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文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某、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起訴稱:2013年春季,被告向原告借款119,000元,承諾到年底付清,但只支付了15,000元,經原告多次來疆催款后尚欠104,000元未付,并于2014年1月26寫下欠條一張,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4,000元及來疆催款交通費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魏某某、張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查明,2013年2月至7月18日,原告分5次給被告魏某某借款118,970元,同年10月中旬,被告魏某某分兩次還款15,000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魏某某將余款寫成整數給原告出具了104,000元的欠條一張,后經原告索款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被告魏某某出具的欠條及催款交通費票據、匯款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應當及時償還,不應拖欠不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訴訟請求有欠條及匯款憑證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催款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而且欠條中也沒有被告張某的簽名,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104,000元及催款交通費632.5元,合計104,632.5元,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指定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0元,減半收取1,240元(原告申請緩交),由被告魏某某承擔,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文 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彩 沙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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