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蘭與孟某、賈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502)
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宣區民初字第570號
原告劉某蘭,河北礦業有限公司龍煙礦山分公司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萬軍。
委托代理人蘇金茂,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溫燕華,張家口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賈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喬麗麗。
被告某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高新區市府西大街××號財富中心××號樓××層(×-×房間)。
負責人魏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亞杰,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蘭訴被告孟某、賈某某、某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安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志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蘭的委托代理人劉萬軍、蘇金茂、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溫燕華、被告賈某某、被告某安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亞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蘭訴稱,2015年3月6日,在張家口市宣化區鐘樓大街十字路口,原告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孟某駕駛冀G×××××號(掛車車牌號為冀G×××××號)普通半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由宣化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證明。原告受傷后當日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二五一醫院,住院期間兩次手術并截肢。原告傷情經鑒定為六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為賈某某,該車由孟某在某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劉某蘭因此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給付醫療費166235元、義肢費用156000元(每次義肢費用39000元,更換4次)、義肢維修費39000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營養費2700元、誤工費11700元、護理費12000元、××賠償金2462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3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330元、交通費4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鑒定費2143元。以上損失共計679766.2元,保險公司承擔122000元,剩余557766元被告孟某、賈某某承擔70%的責任為390436.2元,因此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失共計512436.2元,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孟某辯稱,1、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我并不知情。交通事故證明中顯示我違反黃標車的禁行規定,但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并沒有黃標車的禁行標志,違反黃標車禁行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行政上的處罰,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此次交通事故應當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下肢畸形,是××人,應該使用××人專用車輛,不應騎電動車上路;原告騎電動車通過十字路口,應當下車推行,走人行橫道線。但原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通過十字路口時強行闖入機動車道逆向行駛,闖紅燈,因此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3、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我駕駛的車輛碾壓原告,原告受傷可能是自己摔倒,因此對原告的傷情是否是車禍造成存疑。原告在事故發生后5個小時才入住二五一醫院,在接骨手術成功的情況下住院3個月后又截肢,這應當屬于醫療事故,而且原告的先天性畸形也是造成截肢的一個因素,這些后果不應由我承擔。4、我駕駛的車輛車主是賈某某,我是賈某某雇傭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綜上所述,我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賈某某辯稱,我是車主,也是孟某的雇主。因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孟某沒有責任,所以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申請保全我的營運車輛,我將在本案結案后要求原告賠償我營運損失。
被告某安財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僅投有交強險,我公司只在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三項限額1萬元范圍內理賠,對于傷殘鑒定結果無異議,我們合理合法予以理賠。對于財產損失,沒有鑒定報告,我們不予認可。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們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6日15時40分許,孟某駕駛冀G×××××號(掛車車牌號為冀G×××××)重型半掛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家口市宣化區勝利路與鐘樓大街十字路口,遇劉某蘭騎電動自行車沿道路南側由東向西行駛,掛車左側與電動自行車右前部相刮撞,掛車左側輪胎將電動自行車碾壓,致劉某蘭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發生交通事故時,劉某蘭騎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且違反交通信號規定。孟某未發現劉某蘭通過十字路口,未停車駛離現場。因該十字路口南側有黃標車禁行標志,故宣化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孟某違反黃標車禁行規定。對于孟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停車的問題,宣化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不能認定其是否有逃避法律及賠償責任的主觀故意,故該大隊未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劉某蘭受傷當日被送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院,入院診斷為1、失血性休克;2、右股骨干開放性骨折;3、右小腿不完全離斷傷(1、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肌腱斷裂。3、創傷性肌肉壞死)。4、右髖骨骨折;5、天先性下肢畸形。住院期間給予輸血、大量補液糾正休克,給予傷口清創縫合。2015年3月16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術后給予預防感染、創面換藥促進肉芽生長等對癥治療。2015年6月4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小腿截肢術”,于2015年6月18日出院,實際住院104天。出院診斷:1、失血性休克;2、右股骨干開放性骨折;3、右小腿不完全離斷傷(3.1脛腓骨粉碎性骨折,3.2肌腱斷裂,3.3、創傷性肌肉壞死,3.4腓骨長、短肌斷裂,3.5脛后肌腱斷裂,3.6、踇長屈肌腱斷裂);4、右髖關節骨折;5、右脛骨踝間棘撕脫骨折;6、多發肋骨骨折;7、右脛骨慢性骨髓炎;8、右小腿皮膚創傷性壞死;9、右小腿皮膚缺損;10、天先性下肢畸形。劉某蘭住院期間支付醫療費164777.37元(含宣化區醫院急救車和出診費520元),支付醫療輔助器具(雙拐)費200元。2015年7月31日,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劉某蘭傷情作出鑒定意見:1、右膝關節下以遠截肢,評定為六級傷殘。2、右髖關節骨折,右股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3、酌情給予醫療終結期至鑒定前1日,護理期120日1人,營養期90日。4、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費用約9000元。劉某蘭因此支付鑒定檢查費2143元。
另查明,劉某蘭系城鎮戶口,單位退休后在張家口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月工資2600元。劉某蘭因截肢需佩戴假肢,安裝普通適用型右側小腿假肢的價格為39000元,假肢壽命5年,每年維修費約為假肢總價的5%。劉某蘭有母親胡吉枝,胡吉枝1940年4月出生,城鎮居民,無業,有包括劉某蘭在內的四個子女。肇事車輛由孟某在某安財險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014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141元,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為16204元。
還查明,肇事車輛為黃標車,登記車主為賈某某。賈某某系孟某的叔叔,具有血緣關系。賈某某2012年4月購買該車,并由孟某駕駛。2012年7月左右,賈某某不再管理該車,由孟某自己聯系運輸業務,自己駕駛車輛,并為該車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在訴訟過程中,劉某蘭就其傷情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被告孟某提出還須鑒定1、劉某蘭先天性下肢畸形是否影響截肢,如果有關,參與度是多少;2、還須鑒定劉某蘭受傷是否與車禍有關,如果有關,參與度是多少。后雙方協商一致,將這兩項鑒定申請并入原告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中。在鑒定過程中,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不能就這兩項申請作出鑒定,是否繼續委托其他機構作出鑒定,本院征求劉某蘭、孟某意見,兩人均認為應當由對方提出這兩項鑒定申請,均未提出繼續鑒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住院收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鑒定費收據、檢查費收據、原告的戶口復印件、原告母親胡吉枝的戶口復印件、龍煙礦山公司住區家屬委員會出具的胡吉枝4個子女證明、張家口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劉某蘭誤工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交通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明細表復印件、德林義肢矯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關于劉某蘭配置××輔助器具(假肢)的診斷證明、購買雙拐發票、宣化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對孟某的詢問筆錄、宣化交警大隊勘查現場的照片、被告孟某提供的現場監控視頻、本院委托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劉某蘭的傷情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劉某蘭騎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通過十字路口,且違反交通信號規定,應當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孟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通過十字路口,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沒有注意觀察來往車輛并采取必要措施,應當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考慮賈某某自2014年7月至交通事故發生時不再管理車輛,與孟某之間也不存在管理、指示等關系,不能認定賈某某與孟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因賈某某疏于對自己的車輛和車輛駕駛人的管理,應當與孟某連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考慮劉某蘭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考慮機動車與非機動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優勢地位(機動車一方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仍應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在承擔次要責任的情形下,應當在原有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加重賠償責任),孟某、賈某某應當承擔35%的賠償責任。
考慮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掛車左側與電動自行車右前部相刮撞,掛車左側輪胎將電動自行車碾壓,致劉某蘭受傷”這一情節,劉某蘭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即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醫院診斷劉某蘭存在右股骨干開放性骨折、右小腿不完全離斷傷等傷情,這一連續過程可以直接認定劉某蘭傷情與本次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劉某蘭自行摔傷或受到其他傷害的可能性。
因肇事車輛已向某安財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劉某蘭的損失可先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理賠,剩余損失,劉某蘭與孟某、賈某某按賠償比例承擔。
在損失總額上,劉某蘭的醫療費為164777.37元、二次手術費為9000元(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輔助器具(雙拐)費為200元、鑒定檢查費為21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30元計算104天為3120元、營養費按每天30元計算90天(按鑒定意見營養期90日計算)為2700元、護理費按護理人員每天100元1人護理計算120天(按鑒定意見護理期120日1人計算)為12000元;劉某蘭誤工費按每月2600元計算4.5個月為11700元(按鑒定意見醫療終結期從2015年3月6日至鑒定前一日2015年7月31日止);××賠償金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41元為基數,按六級傷殘和十級傷殘合并計算,××賠償金為246238元(即24141元×20年×51%=24623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6204元為基數,發生交通事故時被扶養人75周歲,按六級傷殘和十級傷殘4個子女共同扶養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0330元(即16204元×5年×51%÷4=103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15300元。義肢費用考慮劉某蘭發生交通事故時56周歲,五年更換假肢一次,計算4次為156000元,維修費按每年5%計算20年為39000元。劉某蘭電動自行車損壞,但其未提供電動車損壞價值的證據,本院酌定1000元。考慮劉某蘭在張家口住院和鑒定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500元。以上損失總額共計674008.37元。
以上損失總額,某安財險公司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三項損失中按1萬元限額賠償,在××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中按11萬元限額賠償,財產損失按1000元賠償。以上共計賠償121000元。剩余損失553008.37元,孟某、賈某某應當承擔35%即193552.93元。
被告孟某認為劉某蘭的截肢與其先天性畸形以及醫院的治療過錯有關,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給付劉某蘭醫療費用限額1萬元、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電動自行車損失1000元,以上共計12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給付時直接打入劉某蘭在中國工商銀行宣化支行的賬戶62×××76);
二、賈某某、孟某連帶給付劉某蘭各種損失總額553008.37元的35%為193552.93元,其中損失總額包含醫療費154777.37元、二次手術費9000元、醫療輔助器具(雙拐)費200元、誤工費11700元、護理費1200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營養費2700元、××賠償金146568元(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10330在內的××賠償金總額為256568元,減去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300元、鑒定檢查費2143元、義肢費用156000元、義肢維修費39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24元,減半收取4462元,保全費1020元,由劉某蘭負擔1723元、某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負擔1054元、賈某某、孟某連帶負擔27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孫志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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