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與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416)
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廣民一初字第02419號
原告:萬某某,男,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學志,浙江學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男,住安徽省廣德縣。
原告萬某某訴被告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某某訴稱:被告丁某某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萬某某借款5萬元人民幣,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后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按約歸還欠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有還款行為。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丁某某歸還借款本金5萬元人民幣,并支付利息2800元(利息暫算至2013年10月20日,此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萬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丁某某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借條原件一份,用以證明丁某某向萬某某借款5萬元,還款時間為一個月。
丁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本院審查萬某某提供的證據后認為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確定以下案件事實:2012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榮城裝飾設計師丁某某借萬某某伍萬元,還款時間一個月。借款人:丁某某。2012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償還。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訴請:1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原被告之間借款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未及時償還借款,是引起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是定期無息借貸,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萬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息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蓮蓮
人民陪審員 張學仿
人民陪審員 汪金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賀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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