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有限公司與顏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8閱讀量:(2481)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聊東民初字第1089號
原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陽縣萬全鎮(zhèn)孫樓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文玉,濟南高新明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告):顏某某,男,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原告)顏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玉,被告(原告)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告)某某公司訴稱,顏某某于2008年8月在某某公司參加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顏某某的工作崗位是某某公司駐山東聊城中通客車有限公司的員工,負責售后服務工作。2013年8月8日開始,顏某某不聽單位的指令,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拒絕為客戶送貨,顏某某的行為給某某公司和客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雖多次與顏某某溝通,但其拒不改正自己的錯誤,仍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某某公司據(jù)此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與顏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后顏某某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某某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遂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不支付顏某某2004年8月至2013年11月22日雙倍工資差額166850元;要求依法判決不支付顏某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650元;要求依法駁回顏某某要求補繳2004年8月至今的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的請求。
被告(原告)顏某某辯稱,2004年8月顏某某被聘任為某某公司在聊城辦事處的工作人員。2013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未向顏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顏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間,某某公司未依法按期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顏某某近年月平均工資為2286元。顏某某認為東昌府區(qū)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東昌勞人仲字(2014)第2號仲裁決定書裁決結果第二項、第四項于法無據(jù),應予撤銷。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某公司向顏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6850元、判令某某公司依法為顏某某補繳自2004年8月至今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費用。
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一般經營項目為汽車配件(不含發(fā)動機)制造、加工、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等。2004年8月顏某某開始在某某車輛公司從事售后及送貨工作。2008年2月份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期限為2年,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合同中約定了顏某某從事售后工作,每月月底發(fā)放工資等內容。2010年2月1日雙方簽訂了四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顏某某從事售后以及送貨工作。某某公司為顏某某繳納了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會保險。
2013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以顏某某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嚴重失職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并將該決定告知顏某某。
顏某某2013年11月22日前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286元。
2014年1月9日,顏某某向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雙倍工資16685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650元,并要求某某公司為其補繳工作以來的社會保險費。
2014年3月11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定顏某某與某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解除勞動關系。對顏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自2004年至2013年11月22日的雙倍工資16685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認定某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向顏某某支付賠償金45720元。對顏某某要求某某公司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后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遂訴至我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顏某某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勞動合同書、民事起訴狀、東昌勞人仲案字(2014)第02號仲裁裁決書、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明細查詢表、顏某某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檔案、某某公司解除顏某某勞動關系的通知、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lián),可以證明本案事實,其證明效力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顏某某訴稱其2004年開始在某某公司工作至2013年11月,而某某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顏某某應知自身權利被侵害,但未及時主張權利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或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權利亦不存在中止、中斷情形。應視為顏某某對該權利的放棄,該項權利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
另外,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是基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勞動者提出勞動的對價給付,因此二倍工資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而不屬于勞動報酬范疇,故雙倍工資給付請求權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顏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本案中,某某公司以顏某某嚴重失職,不服從公司安排,阻止公司提取貨物及送貨,給公司的信譽和經濟利益都造成了嚴重損害為由,2013年11月22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某某公司就顏某某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事實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且顏某某不予認可,故某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無法定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應認定為違法解除。
另外,原告在2013年11月22日收到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后未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提請勞動仲裁部門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上述情形系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日期應認定為2013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某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顏某某支付賠償金。顏某某自2004年8月工作至2013年11月在某某公司工作,工作年限為9年零3個月,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286元,故某某公司應當向顏某某支付賠償金為
43434元(43434元=2286元/月×9.5個月×2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原告2005年7月開始在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應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顏某某申辦社保登記,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某某公司未按規(guī)定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該行為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本案中,某某公司沒有按時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由社保部門依法予以追繳,責令某某公司繳納補足。故某某公司應為顏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予以征收追繳,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原告)顏某某經濟賠償金43434元。
二、駁回原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被告)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元,由某某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利群
審 判 員 潘麗英
人民陪審員 刁文佼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侯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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