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某與李某、楊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59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聊東民初字第2244號
原告:田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
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漢族,汽車司機,住山東省梁山縣。
被告:楊某,女,漢族,農民,住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韓景穩,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濟濼路**號。
負責人:郭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籍某某,男,漢族,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李某、楊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濟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陳玉普,被告李某、楊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韓景穩,被告某某財險濟南公司委托代理人籍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2014年6月6日16時許,原告駕駛自行車與被告李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駕駛的車輛車主系被告楊某,在被告某某財險濟南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鑒定費、傷情檢驗鑒定費等,共計110000元。
被告李某、楊某辯稱:與原告已達成調解協議,要求雙方按該協議履行。
被告某某財險濟南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合理的損失,但不承擔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6日16時許,李某駕駛魯A×××××號轎車沿聊臨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聊城市東昌府區斗虎屯鎮板橋吳莊村路口處時,與由北向東左轉彎田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大隊認定,李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田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田某某受傷后,在聊城市人民(腦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發腦挫裂傷、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左側)、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血腫(右側)、顳骨骨折、雙肺挫傷、胸腔積液、右鎖骨骨折、肋骨骨折、皮膚軟組織損傷、碟竇積液、左腎囊腫,住院32天,花醫療費70491.54元。經田某某申請,本院委托,聊城市人民(腦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4)臨鑒字第312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田某某受傷后的護理時間約為3個月,其中1個月需2人護理,其余2個月需1人護理;菏澤德衡司法鑒定所出具(2015)臨鑒字第61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田某某交通事故損傷致右側2-5多發肋骨骨折(共4根),屬于十級傷殘。田某某為此支出司法鑒定費1904元。某某財險濟南公司不認可該鑒定結論,但未在限期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田某某受傷由其兒子田洪全與其兒媳徐云芝護理,該2人均系農村居民,其護理費為13315.07元(40500元/年÷365天×30天×2人+40500元/年÷365天×30天×2個月×1人)。田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60元(30元/天×32天),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傷情檢驗鑒定費為300元。田某某系農村居民,1946年1月11日出生,現年69周歲,殘疾賠償金為11682元(10620元/年×(20年-9)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1000元。田某某的損失共為100152.61元。
李某駕駛的車輛車主系楊某,其認可系借用該車使用,其有駕駛資格。該車在某某財險濟南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項下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項下賠償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事故發生后,李某已支付醫療費11000元,某某財險濟南公司已支付醫療費10000元。
2015年6月23日,田某某與李某、楊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李某、楊某一次性賠償田某某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司法鑒定費、傷情檢驗鑒定費等,共計3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再支付23000元,其中13000元當庭過付,已交保證金10000元由法院支付給田某某;二、上述款項過付后,雙方就該事故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三、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均由田某某負擔。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證明、門診收費單據、住院結算單據、司法鑒定書與鑒定費單據、戶籍證明與身份證、調解協議、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明,并經庭審質證和審查,足以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酌情認定。
本院認為:田某某駕駛自行車與李某駕駛的楊某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認定。李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應當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田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已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某某財險濟南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項下賠償田某某的損失。因田某某與李某、楊某就賠償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已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照該協議履行。
田某某的醫療費70491.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共計71451.54元,由某某財險濟南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
田某某的護理費13315.07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16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共計26497.07元,由某某財險濟南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
某某財險濟南公司已支付醫療費10000元,應當在上述賠償款中扣除。
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26497.07元,共計36497.07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26497.07元;
二、被告李某、楊某對原告田某某的賠償義務按照雙方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履行;
三、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保全費120元,共計262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緒和
人民陪審員 刁文佼
人民陪審員 王風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付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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