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宋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365)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聊東商初字第20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東昌府區。
委托代理人丁燕,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玉鵬,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東昌府區。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女,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宋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燕、鐘玉鵬,被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自2010年起從我處購買豬飼料、雞飼料,采購后被告每次只給付部分料款,剩余料款截止于2011年12月底雙方對賬時,被告累計欠款38186元。2012年被告繼續向我購買飼料,截止2012年4月28日被告共計采購21822元的飼料。上述款項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飼料款60008元并賠償相關損失(其中38186元自2011年12月24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1822元自2012年4月28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宋某甲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因鬧雞瘟養的家禽、家畜都死了,經營賠了,沒及時還料款。我們雙方對欠款何時付沒約定,對損失也未約定。
原告對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2011年12月24日宋某甲出具的欠條一張,計款38186元。2、2012年1月23日宋某甲出具的欠條一張,計款6300元。3、2012年2月21日宋某甲出具的欠條一張,計款4000元。4、2012年3月11日宋某甲出具的欠條一張,計款5900元。5、2012年4月28日宋某乙出具的欠條一張,計款5622元。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經審核以上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事實確認如下:2010年起,被告宋某甲從原告李某某處采購飼料。2011年12月24日雙方對賬后,被告宋某甲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料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38186元”。2012年后,被告宋某甲繼續在原告李某某處采購飼料,并分別給原告出具了5張欠條:2012年1月23日欠飼料款6300元,2012年2月21日欠飼料款4000元,2012年3月11日欠飼料款5900元,2012年4月28日欠飼料款5622元。以上共計欠原告飼料款60008元未付。原告為索以上欠款60008元及損失訴至本院。原告對其訴求的損失未提交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甲從原告李某某處采購飼料,現欠原告飼料款60008元未還,被告予以認可且有被告出具的5張欠條在卷予以證實,原告向被告主張償還所欠飼料款60008元,本院應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張欠款的損失,因雙方未有約定且原告也未有證據證明,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飼料款60008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宋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莉
審判員 胡 敏
審判員 付桂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金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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