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甘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9閱讀量:(1060)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侯民初字第4691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號×號樓×單元×××號。
委托代理人翁文華,四川恒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甘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區情融路×號×棟×單元×號。
被告鄧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區情融路×號×棟×單元×號。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甘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翁文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甘某某、鄧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2年3月13日甘某某在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2004年9月18日甘某某承諾盡快歸還。2005年9月27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共有房屋抵押給原告至還款之日。2013年10月,二被告將房屋出賣,但未償還借款。2013年11月11日,原告在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起訴二被告,因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撤訴。鑒于二被告至今未還借款,原告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萬元以及從2013年11月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甘某某、鄧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常住人口登記卡、《借條》、便條、《協議書》、房產證、瀘州市江陽區法院立案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甘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條》為證,足以認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通過起訴方式要求甘某某還款,甘某某即應當及時歸還。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并共同出具《協議書》,承諾以其房屋作為抵押擔保,故鄧某某對借款知情并同意。因此,該借款債務系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甘某某、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日向原告張某某支付本金5萬元;
二、被告甘某某、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日向原告張某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5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1月1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被告甘某某、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成春
審 判 員 王曉鐘
人民陪審員 王玉蘭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蒲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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