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9閱讀量:(1543)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民初字第1009號
原告黃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鄒仁麗,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覃某。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覃某買賣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鐵燕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覃姣紅、蘭金枝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何玉琴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委托代理人鄒仁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覃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覃某承接了在柳江縣某某鎮的國家土地治理項目的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被告向原告購買片石、石粉等工程材料,另外原告還駕駛桂*****號車輛為被告運輸建筑垃圾。2013年9月15日被告覃某向原告出具欠條,尚欠原告材料及運費29000元。現被告拒付上述欠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運費29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公告費。
原告黃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下列證據:
覃某出具的欠條一張(日期為2013年9月15日,原件),以證明覃某尚欠桂*****號車黃某某在柳江縣某某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材料及運費29000元。
被告覃某未向法庭作出書面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被告覃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黃某某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的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覃某承接了“柳江縣2012年三都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被告覃某向原告黃某某購買片石、石粉等工程材料,另外原告還駕駛桂0********號車輛為被告運輸建筑垃圾。2013年9月15日,經被告覃某核對,出具一張欠條給黃某某收執,“欠條”載明:“尚欠桂0********號車黃某某在柳江縣某某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材料及運費貳萬玖仟元正(¥:29000元)。”
本院認為,覃某在承包“柳江縣2012年三都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期間向原告購買片石、石粉,并讓原告為其運輸建筑垃圾等,雙方間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且雙方間的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覃某收貨后拖欠原告貨款及運費29000元未付,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覃某支付貨款及運費2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覃某支付原告黃某某貨款及運費29000元。
本案受理費525元(原告已預交),公告費700元,由被告覃某承擔并連同本案債務支付給原告。
上述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鐵燕
人民陪審員 覃姣紅
人民陪審員 蘭金枝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何玉琴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