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9閱讀量:(1317)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48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銀花西區。
委托代理人:王懷勇,安徽西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訴稱:2013年9月,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2萬元,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利率為年利率6%,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22萬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22萬元借據、收據各一張。借款后被告僅支付2000元利息后就未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欠,合同期滿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本金及利息時,被告還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欠。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原告22萬元及利息(年利率6%自2013年9月10日至付清為止,扣除已付的2000元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針對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2、借款合同一份及借款借據收據一份,證明被告從原告處借款22萬元的事實。
賈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2萬元,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按季度收息,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22萬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22萬元借據、收據各一張。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實,由原告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交到法庭的相關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事實應當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現原告要求被告清償本金22萬元,同時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3年9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扣除2000元),因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賈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等相關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3年9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2000元,待付款時一并扣除)。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慶鋒
人民陪審員 高云武
人民陪審員 王吉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書記員 陸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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