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地位
發表于:2016-07-30閱讀量:(3387)
個人獨資企業(私營獨資企業),指的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在生活中,不少餐飲行業、服務行業和輔助工業、農業生產的中小企業均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在實踐中,不乏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糾紛,需要通過訴訟調解、裁決的情況。那么,個人獨資企業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他的訴訟地位究竟如何認識呢?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市場地位
1、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是對法人組織的難以企及的社會經濟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補充。
2、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與解散與法人相比不必經過一系列嚴格的法定程序,這種聚散靈活的經營方式,在激烈的競爭中有較強的應變能力。
3、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使其有較強的商業信譽。
由上文的敘述可知,個人獨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享有獨特的優越性。在某些特有的市場細分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對于推動市場的繁榮地位是不可替代的。應首先充分肯定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繼而深化對其訴訟地位的認識。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1、法律地位不同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一個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出資人不同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3、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就承擔的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不以投入經營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務局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
1、人格的相對獨立性。個人獨資企業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獨立的活動。首先,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經營實體。這種組織上的獨立性為企業具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礎,因為只有獨立的實體才能為意思表示。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并且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是企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應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由兩部分組成,即投資者的投資和企業盈利后追加。這兩部分財產在財務制度上是獨立于投資者個人其他財產的。在財產獨立性上,企業在不違反投資者意志的情況下可以獨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3、利益的相對獨立性。隨著個人獨資企業人格和財產的相對獨立,使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了相對獨立的利益。
4、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也可由投資人承擔。我國立法在堅持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卻改變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采取了補充主義。這意味著,只有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
隨意來一發個人獨資案例:《案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擔保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為個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供擔保?》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地位
我們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的有關規定中,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在實踐中,個人獨資企業與法人、自然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并在市場的分工機制中,發揮著自己獨有的作用。可見,《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這一兜底性條款,是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與此同時,在最高法頒布的一系列適用意見中,將其他組織解釋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綜上可知,個人獨資企業,屬于民事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在訴訟中既可以充當原告,也可以充當被告,還可以與投資人擔任共同被告。對于這一說法,我們的認識是。依據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其獨立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資不抵債時,投資人再以其個人資產對其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具有自身資產獨立性的個人獨資企業,也即擁有了民事責任能力,足以在訴訟中擔任原告和被告。同時,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補充責任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作為共同被告,參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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