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1閱讀量:(1365)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瑯民一初字第00278號
原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
委托代理人:孫峻,安徽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
委托代理人:李卞宗,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雪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峻、被告黃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卞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某某訴稱:2012年10月24日,黃某向黃某某借款20萬元,并約定三個月還清,經多次催要未果,請求依法判令黃某償還2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黃某某針對其訴稱,提供借條一份予以佐證。
黃某辯稱:黃某某訴訟請求不真實,請求法庭駁回。
本院認為,黃某某提供的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并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0月24日,黃某向黃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三個月還清,并出具借條一份給黃某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黃某向黃某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非法債務。黃某向黃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三個月還清,并出具借條一份給黃某某,現有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黃某理應償還黃某某借款20萬;因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利息應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黃某的辯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4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90元,減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300元,被告黃某負擔2195元。
如果被告黃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雪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黃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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