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甲、胡某等犯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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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譙刑初字第00100號
公訴機關(guān)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甲(乳名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住譙城區(qū),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經(jīng)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4年1月2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19日被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居住地。
辯護人李大為,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外號老胡),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住譙城區(qū),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經(jīng)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保候?qū)彛?014年12月19日被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居住地。
辯護人王善良,安徽王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王祥宇,安徽王巖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師某(外號大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住譙城區(qū),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經(jīng)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4年1月22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取保候?qū)彙?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居住地。
辯護人張禹,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王倫,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公訴刑訴(2015)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甲及其辯護人李大為、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王善良、王祥宇、被告人師某及其辯護人張禹、王倫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等人以××人協(xié)會的名義成立了××人電動三輪車車隊,私自印制了“亳***殘”牌照,并懸掛于××人車隊的電動三輪車上。以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為首的××人車隊長期占據(jù)本市譙城區(qū)汽車南站門口的拉客市場,其三人多次在汽車南站門口驅(qū)趕、辱罵或毆打其他三輪車車主李某丙、張某丙、張某乙、朱某、宋某、李某丁、石風等多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事實,提交有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多次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孫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解稱,指控的不是事實,車隊不是其成立的,車牌子是通過省信訪局協(xié)調(diào)市里辦的。交警讓其維持秩序,其沒有罵過人,在2012年其和一個人爭吵過,隊長也是別人叫的,其不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孫某甲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其行為是為了讓三輪車車主排隊攬客,是對交通秩序的一種維護,而不是破壞。被告人首先是進行驅(qū)趕,矛盾升級時才進行辱罵,其行為的危害程度較低,遠遠達不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孫某甲與他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請判處被告人孫某甲無罪。
被告人胡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系偶犯、初犯,悔罪表現(xiàn)良好,又是××人,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師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又是××人,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等人以××人協(xié)會的名義成立了××人電動三輪車車隊,私自印制了“亳***殘”牌照,并懸掛于××人車隊的電動三輪車上。以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為首的××人車隊長期占據(jù)本市譙城區(qū)汽車南站門口的拉客市場,其三人多次在汽車南站門口驅(qū)趕、辱罵或毆打其他三輪車車主李某丙、張某丙、張某乙、朱某、宋某、李某丁、石風等多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在案證實: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于2012年年初時當了車隊的副隊長,在汽車南站拉人,排班值日,負責在南站門口攆人,不讓其他三輪車車主在南站拉人搶××人車隊的生意。在攆人的過程中,和其他拉三輪車的正常人發(fā)生過口角,罵過人,但是沒有和別人打過架。后來不值班了,一般就是誰在南站門口,誰負責攆人,師某攆人攆的多些,攆人的過程中也和別人罵起來過,但和誰罵的其不知道。其在汽車南站的一年多時間里,也去攆過好多人,具體記不清了,也跟好多人罵過。車隊里除了其和師某攆過人,其他人也攆過,這些事隊長孫某甲都知道。孫某甲、師某和其都攆過人,但師某攆人攆的最多,和別人罵的也最多。
2、被告人師某供述證明,其和胡某、孫某甲是××人車隊的隊長,××人車隊在南站西邊排隊拉人,如果不是車隊里的人在南站拉人,三個人誰在場誰就負責攆人走。其攆人攆的多一些,在攆人過程中,其和別人經(jīng)常吵過架。其和一個正常的拉三輪車的女的打過架。2013年夏天,一個男的到南站拉人,其讓男子排隊,講著講著,男子就要用手機打電話,胡某等人就把手機奪過來了,當時就吵起來了。這個男的妻子給其道歉后,其和胡某才還了手機。2013年11月份,因為一個女的到××人車隊的地方拉客人,其就和那個女的罵起來了,還互相拉拽撕扯起來。其跟別人因為拉客的事情互相辱罵的太多了,其都記不清了。平常都是有正常人到南站門口拉客,其和別人就往外攆,不讓他們拉。孫某甲、胡某和其都是大家選出來的,三人都負責攆人的事情,其和胡某攆的多點。
3、被告人孫某甲供述證明,其和胡某、師某是××人車隊的領(lǐng)導,××人車隊在汽車南站附近拉客大概是從2011年開始的,其和胡某、師某的車排在最外面一排。有些人到汽車南站不排隊,拉了人就走,所以××人車隊和許多人發(fā)生過矛盾。2012年,有一個婦女到南站去拉人,其讓那女人走,于是兩人就罵了起來,最后有人報警了,譙陵路派出所也出警了。一般都是其和胡某、師某三個人去攆那些不是××人車隊的車。有時趕他們,他們不走,三人就和他們吵架,有的還打架,吵架多的是胡某和師某。具體和誰發(fā)生過盾,其記不清了,因為發(fā)生矛盾的人太多了,一般情況下都是胡某和師某他們和拉三輪的正常人發(fā)生矛盾。因為其和師某、胡某三個人是“亳殘XX號”車隊領(lǐng)導,是車隊人員信得過的,所以。要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汽車南站門口趕其他拉三輪車的。
4、證人張某甲證言證明,××人車隊在汽車南站排隊拉人有兩年時間了,孫某甲是隊長,師某、胡某是副隊長,三人負責攆外面的三輪車。因為拉客師某和別人打過架,他們?nèi)齻€人跟人家經(jīng)常罵架,吵架、罵架的事多,所以具體跟誰罵的都記不清了。由他們?nèi)齻€人負責攆人的事都是事先安排好的,他們?nèi)齻€人可以排在最外面一排,可以多拉人。
5、證人梁某證言證明,××車隊的隊長是孫某甲、師某和胡某,他們?nèi)齻€人在那邊維持秩序,不讓其他人插隊或者不讓正常人拉的三輪車將客人搶走。有時因為拉客的事情師某沒少給別的拉三輪車的吵架,更有的兩、三句說不對嘴,師某就給被人撕扯起來。
6、證人杜某證言證明,其是××人車隊隊員,平常在汽車南站門口西邊等人拉客。××人車隊由孫某甲、師某和胡某負責,他們?nèi)烁闪擞袃赡炅耍齻€人平常負責在南站門口攆人,不讓其他正常人在南站門口搶生意,罵罵正常人,不讓正常人拉客。有時碰見對方硬皮氣的,也跟人打過架。這個事多,具體跟誰打過、罵過,說不上來。當時選隊長開會時就是這樣定的,他們?nèi)齻€在一塊說的這個事情。
7、證人李某甲證言證明,在汽車南站拉人的有一個××人叫“老胡”,其他沒有××車牌照的人在南站拉人,他又是拉人車子又是罵的將人家攆走,其就在南站被“老胡”攆過好幾次。師某平時跟著“老胡”,經(jīng)常在南站攆人。
8、證人李某乙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曹某給其打電話講:自己在火車站廣場被孫某甲、胡某、師某還有幾個××人圍住,被師某打了一頓。師大某叫師某,因為經(jīng)常在汽車南站和別人打架,所以有人喊她師大某。孫某甲、胡某、師某在汽車南站西邊拉客,其他三輪車不能去路西拉客,誰的三輪車去路西,他們就罵誰或打誰。他們在汽車南站有三年左右了。
9、證人劉某甲證言證明,沒有亳殘牌照的三輪車不能去南站西邊拉客,如果誰在門西邊停車等人,亳殘車隊的人一會就上去叫你走,你要不走他們立馬就罵你。這都是孫某甲、胡某、師某安排好的。大概2013年10月15日,張某乙拉個人到汽車南站后站在路西了。沒多大會胡某就上去罵人家,叫人家走,后來打起來了,派出所的都去了。
10、證人張某乙證言證明,2013年10月14日左右中午10點多,其拉人到汽車南站,剛把車子停在南站路西,胡某就讓其走,這時有個客人想上車,胡某就罵罵唧唧的。其坐在車上,胡某一邊晃其車子一邊罵其。師某也一起過來對其進行辱罵。胡某和師某罵過李某丙好幾回,也罵過李某甲。
11、證人朱某證言證明,其不敢到汽車南站門口拉人是因為那里有一群××人拉三輪車的,只要不是他們車隊的人停在南站門口,他們就會罵人,有時還打人。其被師某等人多次辱罵。2013年夏天的時候,其丈夫趙某甲因為在汽車南站門口拉人被××人車隊的人打了,手機被搶,后來其賠禮道歉才將手機拿回來。
12、證人李某丙證言證明,2013年2、3月份的時候,其拉人到汽車南站,人還沒下車,師某手里拿個棍就上去敲車子讓其走,還用腳踹三輪車,又對其進行辱罵,后來還有人朝其左胳膊上打了一拳。還有一次師某對其進行辱罵時,不知道用什么將其大拇指打流血了。一般都是師某去罵人,老胡一般不罵人都是攆人,有時也罵空。前兩天老胡還和張某乙罵起來了,還打起來了。孫某甲是隊長,一般不罵人,都是安排師某去罵人,不讓其他人去汽車南站拉客。師某罵過張某丁、宋某,還有另外兩個女的。
13、證人宋某證言證明,其被師某辱罵過兩次,只要不是××人車隊的,誰去南站拉人,誰就會挨罵。
14、證人李某丁證言證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拉人到南站,人剛下車,師某就用三輪車從后面撞擊其駕駛的三輪車,還對其進行辱罵。南站是××人車隊霸占的地方,隊長好像是叫老胡的。師某也很當家,經(jīng)常罵人,不讓別人在南站門口路西邊拉人。
15、證人石某證言證明,××人車隊的人不許別人去南站拉人,誰去他們就打誰,罵誰,罵的難聽的很,其知道他們罵過一個叫“玲”的人,還有很多被罵的人,其都不認識。南站拉三輪的××人以師某、老胡,還有一個老頭為首,師某天天罵人。
16、證人張某丙證言證明,從2012年到2013年10月份,其在汽車南站被師某罵過十幾次,都是老胡和師某罵的。2013年10月份的時候,師某對其進行辱罵還要毆打其,旁邊有幾個××人車隊的人上來拉偏架,師某掐其胳膊。不是××人車隊的車子只要往南站門口或西邊一停,老胡和師某就立即上去罵人。攆人,要是不走,他們會一直罵,甚至還打人。老胡成天罵人,罵了得有上百個人,就是不讓其他人在南站門口拉人。
17、證人張某丁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其拉人到南站,有人要上車,其就被老胡辱罵了。2013年10月初,其將車停在了南站門口,被師某辱罵。最近有一個叫張某乙的也被他們?nèi)枇R過。2010年的時候,他們就不讓別人在南站門口拉人了。其他人也被罵過,但其沒有聯(lián)系方式
18、證人曹某證言證明,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在火車站,其被孫某甲、胡某、師某還有十幾個××人圍在火車站,師某朝其臉上打了兩巴掌。后來其給李某乙打電話說了這件事,并讓李某乙小心一些。不帶亳殘牌照是三輪車不能停在南站門口西邊,哪怕停一會兒師某他們就會上去攆人,罵人。要是不走,其他××人也會上手,弄不好還會挨打。好多人都被他們罵過。
19、證人趙某甲證言證明,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12點左右,在南站門口,其被一個女的和一個男的辱罵并毆打,其要報警,那個女的就把其手機拿走了。后來其妻子給那個女的道歉才把手機拿了回來。
20、證人趙某乙證言證明,2012年10月1日左右,其在南站門口停車,師某對其進行辱罵,其對罵了幾句,師某就撕其頭發(fā),并朝其左臉打了一巴掌。2013年11月份的時候,其送人到南站,師某就對其進行辱罵。2011年左右,孫某甲、胡某和師某成了××人隊的隊長,不讓其他正常人去南站拉客,誰去了,師某和胡某就去打人、罵人,孫某甲在后面出點子。
21、證人陳某證言證明,其被師某和胡某罵過六、七次。
22、證人許某證言證明,亳州電動三輪車上懸掛的亳殘**號的牌照不是殘聯(lián)制的,也沒有授權(quán)別人監(jiān)制此牌照,此牌照是以胡某、師某、孫某甲等人為首制作的,他們的制牌費是29元,先后共制作了300副牌照,區(qū)殘聯(lián)發(fā)現(xiàn)后及時進行了制止,上交了30幾副。雖然譙城區(qū)殘聯(lián)多次制止其制作牌照的行為,但由于他們懸的是亳殘**號,區(qū)殘聯(lián)不好管理,也多次向市殘聯(lián)匯報過。
23、證人劉某乙證言證明,2012年年初,其在汽車南站執(zhí)勤兩個月左右,許多××人三輪車車主和正常三輪車車主因為拉客發(fā)生打架和罵架的事情,譙陵派出所的人經(jīng)常處警。
24、證人孫某乙證言證明,其從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2012年夏天至2013年過年、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一直在汽車南站維持交通。這期間,一個姓胡的和一個胖女的××人,還有其他××人經(jīng)常在南站門口鬧事,與其他正常三輪車車主發(fā)生矛盾。姓胡的帶頭對其他三輪車車主進行打鬧,打鬧情況不低于十多次。帶頭的有一個姓胡的,一個胖的中年婦女,好像叫“大某”,還有一個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天天那個拐杖,基本上都是他們?nèi)齻€人指揮。
25、辨認筆錄證明,證人對被告人胡某、師某進行了辨認。
26、歸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于2013年12月2日被抓獲。
27、戶籍證明及前科證明材料證明,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及沒有前科。
28、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證明,①自2012年以來,亳州市公安局譙陵路派出所多次接到報警,××人在汽車南站用電三輪車拉人與其他三輪車車主發(fā)生糾紛;②自2011年以來,亳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薛閣中隊從未允許××人自行管理經(jīng)營和維持汽車南站交通秩序,且薛閣中隊一直派員在此維持交通秩序;③亳州市××人聯(lián)合會沒有制做過亳殘**號牌照,也沒有授權(quán)任何單位或個人制做亳殘**號電動三輪車牌照。
29、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孫某甲不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被告人胡某、師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胡某、師某多次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甲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師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胡某、師某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依法對其進行社區(qū)調(diào)查,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師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躍文
人民陪審員 宋冬梅
人民陪審員 劉 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董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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