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某甲與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1閱讀量:(1490)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譙民一初字第02164號
原告:武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代理人:張禹,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416199110710070。
委托代理人:王倫,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執業證號:12021410120045。
被告: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代理人:王綻,亳州市譙城區雙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業證號:31203011105665。
原告武某訴被告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禹、王倫,被告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某訴稱:原、被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申某乙。原、被告之間感情基礎薄弱,婚后被告極其不負責任,整天玩不顧家,掙的錢也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自結婚時起,始終居住在娘家,甚至逢年過節被告也不愿意接原告及其孩子回家。綜上,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現仍處于分居狀態,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現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女兒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武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3、亳州鑫瑞麒醫院臨床檢驗報告單一份,證明原告起訴時未孕。
4、張家港市宇鑫運輸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的工作情況及原告有能力撫養女兒。
被告申某甲辯稱,雙方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假如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為宜。另外,被告婚前經馬躍峰和陳家民之手給原告送20000元彩禮和80000元建房款。
被告申某甲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供的證據有:
1、被告身份證一份,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2、證人證明兩份,證明被告給原告送80000元建房款的情況。
經庭審質證,被告申某甲對原告武某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2、3均無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無其單位領導簽字。
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證據2證人應出庭作證,對其證明不予質證。
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對原、被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武某所舉證據1、2、3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證據4因無其單位負責人簽名,故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被告申某甲所舉證據1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證據2因證人未出庭作證且原告當庭予以否認存在建房款,也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武某與被告申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1年農歷12月18日舉行結婚儀式,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申某乙。
本院認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維系家庭和睦、團結的基礎和紐帶,故雙方理應為營造和諧的夫妻關系而努力,及時消除影響夫妻感情××發展的不利因素。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當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已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武某起訴要求離婚,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武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武某與被告申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武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文禮
人民陪審員 董全禮
人民陪審員 王天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段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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