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1閱讀量:(1472)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渦刑初字第0077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恒、袁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渦陽縣牌坊鎮某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渦陽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2015年10月6日被江蘇省常熟市沙家浜派出所抓獲,同年10月16日被渦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日被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0月4日被宣布逮捕。現羈押于渦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15)7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于2016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廣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辯護人朱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到渦陽縣牌坊(原耿皇鎮)王安行政村趙莊自然村趙某峰家幫助同村村民王某解決婚姻糾紛。期間,被告人袁某某與趙某峰發生爭執,袁某某用菜刀將趙某峰的右手拇指砍傷。經鑒定,趙某峰所受外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袁某某與被害人趙某峰自愿達成和解,被告人袁某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八萬五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情況說明等,證人趙某某、營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趙某峰的陳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渦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認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良義
審 判 員 劉 影
人民陪審員 朱 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梁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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