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乙與劉某甲、曹某等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2閱讀量:(1463)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譙民一初字第03025號
原告: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代理人:董獻禮,安徽董志軍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416200210470665。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系劉某乙之父。
被告: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劉某乙之母。
被告:劉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原告馬某甲訴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審判員邢麗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獻禮,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甲訴稱:2014年1月,原告馬某甲與被告劉某乙定下婚約,并于××××年××月××日舉行了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舉行結婚儀式前,原告經媒人之手給被告彩禮金3萬元,由于原告沒有為結婚蓋新房,被告又通過媒人向原告索要建房款8萬元。馬某甲和劉某乙在同居幾個月后由于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吵架,2014年5月份,劉某乙主動提出分手,然后回娘家再也不回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金和建房款,被告均拒不退還。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彩禮金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馬某甲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
2、證人王某、馬某乙的證言,證明王某、馬某乙系原、被告的媒人,經其之手給被告彩禮金3.1萬元、建房款8萬,現雙方發生矛盾,三被告沒有退還彩禮。
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辯稱:一、彩禮錢、建房錢沒有收到;二、劉某乙與原告吵架生氣后,劉某乙回娘家,原告沒有去娘家接過劉某乙。
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舉證,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1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證據2能證明原告給付了被告3.1萬元彩禮金和8萬元現金。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馬某甲與被告劉劉某乙于××××年××月××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舉行結婚儀式前,原告經媒人王某、馬某乙給付三被告3.1萬元彩禮金和8萬元現金。因雙方發生矛盾,被告劉某乙于2015年4月份從原告家中離開,至今未歸。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上述款項,三被告未將該款返還給原告。另查明,三被告在庭審中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
本院認為: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一方在婚約中迫于當地習慣做法,按當地風俗,一般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本案中,原告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給付三被告的8萬元現金應認定為彩禮金。婚約成立后男女互贈彩禮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預想到今后婚約成立而進行的一種贈與,這種贈與的目的既是確立男女雙方婚約和戀愛關系,又是為將來正式締結婚姻關系,一旦解除婚約,贈與合同生效條件已不存在,受贈人繼續占有彩禮已無法律依據。本案中,原告馬某甲與被告劉某乙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同時同居生活未滿一年,酌定三被告應返還給被告彩禮金44400元(111000元×40%)為宜,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馬某甲彩禮金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馬某甲負擔606元,被告劉某甲、曹某、劉某乙負擔5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麗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