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320)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濉刑初字第0001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農民,住淮北市烈山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姜祥滿,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13)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閔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姜祥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0日13時23分許,被告人董某駕駛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沿S20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百善鎮徐樓橋北頭處,與迎面行駛的宋永俠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刮撞,造成宋永俠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董某駕車逃離現場。后濉溪縣公安局電話通知,董某于當晚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經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永俠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董某賠償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19萬元,天安保險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11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的家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周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物證鑒定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死亡醫學證明書、現場勘查筆錄及刑事拍照、民事賠償協議、諒解書、收條、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董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已協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鑒于董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玲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 張裕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郜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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