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劉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698)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075號
原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劉某某),男,19××年6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托代理人:姜祥滿,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祥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訴稱:2013年12月9日上午,楊某某將自己的皖F×××××號轎車1輛停放在劉某某的雞棚旁。11時許,劉某某雞棚失火,將楊某某的轎車燒毀。后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成,故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劉某某賠償楊某某車輛損失76000元。
楊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是楊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楊某某的自然情況。
證據2是濉溪縣消防中隊的書證1份,證據3是濉溪縣公安局臨渙派出所的證明1份,證據4是照片5張,這3份證據證明:2013年12月9日上午11時10分許,濉溪縣臨南村劉洪莊一雞棚及轎車發生火災,燒毀雞棚及皖F×××××號轎車1輛。火災原因是雞棚內爐具使用不當。
證據5是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份,證據6是購車合同、購車發票、車輛完稅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皖F×××××號轎車1輛是楊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62900元從淮北安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后交車輛購置稅5376元。
證據7是保險單2份,證明原告的保險費支出為2688元。
證據8是車輛一致性證書1份,證明皖F×××××號轎車檢驗合格。
證據9是安徽某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F×××××號長城牌小型轎車損失價值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票各1份,證明:皖F×××××號長城牌小型轎車2014年4月14日實際價值61013元,定損價值59513元(61013-1500),實際損失價值為59513元。楊某某付評估費3600元。
證據10是車輛裝飾收據2份,證明楊某某為裝飾車輛花費5800元。
劉某某辯稱:楊某某陳述虛假,楊某某未經劉某某許可,擅自將其轎車停放在劉某某地里去釣魚,長時間不予看管。劉某某雞棚失火屬于意外,劉某某對楊某某的轎車沒有看管義務,對其車損不應承擔責任。
劉某某為支持其抗辯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是劉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劉某某的自然情況。
證據2、3是殘疾證、五保供養證各1份,該2份證據證明:劉某某是肢體、語言貳級殘疾,享受五保供養待遇。
證據4是濉溪縣臨渙鎮臨南村村民委員會2014年4月28日的(A)證明1份,證明村民劉某某身體殘疾,享受五保供養待遇,現隨60多歲母親生活。
證據5是濉溪縣臨渙鎮臨南村村民委員會2014年4月28日的(B)證明1份,證明:村民劉某某(××)分得一等承包地3畝,東西長112米,南北寬18米,南鄰劉錦勝,北鄰劉錦朝,中間無公共道路。2013年12月9日一輛小轎車停放于劉某某地里。
證據6是村民劉錦勝妻子楊玲俠的書證1份,證明:證人夫妻分得1等地1塊,北鄰劉某某,證人與劉某某家的承包地間無公共道路。2013年12月9日一輛小轎車停放于劉某某地里,劉某某大棚失火,燒毀轎車,車主失火時在河邊釣魚。
證據7是證人王某的書證1份,證明:證人認識楊某某,楊某某的車著火前,楊某某在河邊釣魚。
證據8、9是證人劉某乙、劉某丙的書證各1份,證明:2013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證人在劉某某大棚旁聊天,劉某某談到第二天準備開始養雞,以后別再將車停在雞棚旁。楊某某當時在場。
經庭審舉證,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劉某某認為楊某某所舉證據1-10均屬實,但保險單和完稅票據與本案無關,證據9、10也和本案無關。楊某某認為劉某某所舉證據1屬實;證據2-4與本案無關;證據5形式不合法,無法定代表人簽字;證據6是證人是劉某某的鄰居,與劉某某有利害關系,證人不在現場;證據7屬實;證據8、9均不屬實,楊某某是在現場,但劉某某沒有說”第二天準備開始養雞,以后別再將車停在雞棚旁”。
根據上述質證情況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合議庭對原、被告所舉證據的審核認定如下:楊某某所舉證據1-11,劉某某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這些證據均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均予以認定。劉某某所舉證據1-9,雖然楊某某對部分證據持異議,但這些證據的內容可以相互印證,故對其真實性均予以認定,這9份證據均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均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對證據的審核認定,綜合當事人陳述,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楊某某與劉某某是鄰村村民。劉某某是肢體、語言二級殘疾,享受五保供養待遇。劉某某與其母親在其村民組共同承包一等地一塊計3畝,該地東西長112米,南北寬18米,南鄰劉錦勝,北鄰劉錦朝,三家間均無公共道路。2013年國慶節前后,劉某某在該承包地北側建成簡易雞棚1座,南側留作經營出路。楊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62900元從淮北安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皖F×××××號長城牌小型轎車1輛,后交車輛購置稅5376元、保險費2688元,為裝飾轎車花費5800元。后楊某某曾多次開車到上述雞棚附近的澮河去釣魚。雙方事發前即相識。2013年12月9日早晨,楊某某將其上述轎車停放在劉某某的雞棚南側后,即到附近的澮河去釣魚。約11時10分,劉某某雞棚失火,因發現不及時,引燃了雞棚南側的皖F×××××號轎車。經濉溪縣消防隊認定,火災原因為雞棚內爐具使用不當。
案經本院委托安徽某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楊某某的皖F×××××號長城牌小型轎車2014年4月14日實際價值為61013元,定損價值為59513元,楊某某的實際損失價值為59513元。楊某某因此負擔評估費36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應設法予以自救,以減少其損失,防止損失擴大,能夠自救而不自救的,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應自行負擔。
楊某某對糾紛發生地停放的FF8186號長城牌小型轎車1輛擁有的所有權屬于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該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劉某某2013年12月8日下午曾告知雞棚旁的人們第二天準備開始養雞,以后別再將車停在雞棚旁,這說明:劉某某已經意識到,其養雞的大棚如果失火,可能對周圍停放的車輛構成損害。而劉某某疏忽大意,明知事發當日楊某某已將其轎車停放在自己的雞棚旁,既未善意提醒楊某某將車輛挪走,又對其雞棚的爐火未盡適當管理義務,致使雞棚開始使用當日即失火,導致楊某某的涉案轎車被燒毀,應對楊某某的財產損失承擔50%的過錯責任。楊某某作為轎車的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最忌停放在火場周圍。楊某某經常在事發地停車釣魚,應當預測到劉某某所建雞棚可能使用并生火,一旦使用就可能危及雞棚附近的車輛安全,而楊某某疏忽大意,早晨即將車輛停放在劉某某雞棚旁,直到11時仍沒有將其停放在劉某某雞棚旁的轎車挪離已經生火使用的雞棚附近,對自己的轎車嚴重疏于管理,致使其轎車在雞棚失火時被燒毀,應對自己的財產損失承擔50%的過錯責任。因為楊某某涉案轎車的實際損失價值為59513元,且楊某某另負擔評估費3600元,故楊某某在本案中的合法損失為63113元,故劉某某應賠償楊某某損失31556.5元。原、被告的其余主張都無事實或法律依據,故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應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車輛損失人民幣31556.5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邦建
人民陪審員 蔣宗亮
人民陪審員 馬 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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