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王某甲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84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鄂0502刑初81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趙軍,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檢察院以宜市西檢刑訴(20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王某甲犯介紹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6年3月30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朱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熊徽、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趙軍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劉某經商議后,以牟利為目的,由王某甲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獲取嫖客的招嫖信息,再將招嫖信息發送給劉某,劉某遂安排賣淫女按招嫖信息至相應的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事后,劉某、王某甲分別從賣淫女獲取的嫖資中按比例抽成。2016年1月11日20時左右,王某甲通過上述方式將招嫖信息發送給劉某,劉某分別介紹賣淫人員武某至宜昌市西陵區桃花嶺飯店2310號房間為嫖娼人員謝某提供了賣淫行為,介紹賣淫人員韓某至宜昌市莫泰168商務酒店2821號房間為嫖娼人員余某提供了賣淫行為。
被告人劉某、王某甲所在社區矯正組織書面表示愿意接受其進行改造,并建議適用非監禁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身份證明材料、手機提取筆錄等書證,證人韓某、謝某、武某、余某、張某甲、潘某、郭某、張某乙、向某、文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共同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王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且符合幫教條件,可以適用非監禁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廖健薇
審 判 員 楊 波
人民陪審員 袁 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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