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韋某某與岑某某、盧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3閱讀量:(1398)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右民一初字第1856號
原告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榮高,廣西齊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岑某某。
被告盧某某。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住所地廣西南寧市金湖路*號金源*現(xiàn)代城*座*層。
法定代表人顏某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韋某某訴被告岑某某、盧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廣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婷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榮高、被告岑某某、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某訴稱,2015年8月10日19時30分,被告岑某某駕駛桂L×××××重型貨車行至百色市右江區(qū)江濱路那畢大道匝道,右轉彎往市醫(yī)院工地行駛,適有原告駕駛電動車同向行駛直行通過路口,因被告岑某某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原告先行。導致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6天,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8584.62元、誤工費2600元,護理費4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yǎng)費180元,護理人員交通費5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電動車修理費2300元、道路施救費和拖車費305元。原告?zhèn)橛锌赡苡性斐赡X部傷害與后遺癥,嚴重影響原告工作生活。要求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行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16064.6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岑某某、盧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盧某某辯稱,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岑某某駕駛車輛轉彎時,原告的車輛未減速導致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原告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患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非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訴訟請求的誤工費、修理費過高,誤工天數(shù)13不合理。其因事故先后支付給原告1600元、1000元,共計2600元。其已為桂L×××××貨車購買了交強險。
被告岑某某辯稱,原告的部分訴求不合理,誤工費、修理費過高,原告的修理費足以購買一輛新電動車。
某某廣西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9時30時許,被告岑某某駕駛桂L×××××重型貨車由江濱一路往江濱二路方向行駛,至百色市右江區(qū)江濱路那畢大道匝道右轉彎往市醫(yī)院工地行駛時,適有原告駕駛電動二輪車同向直行通過路口,因被告岑某某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原告先行,導致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該起交通事故作4510020201508101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岑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于事發(fā)當日往百色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低鉀血癥。其于2015年8月16日出院,共產生住院費6924.7元,門診費1659.92元,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一個月后回院復查(住院期間陪護一人),不適及時就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265元、車輛運費40元。原告承認被告盧某某已支付其門診費1656.92元。
另查明,被告盧某某為桂L×××××重型貨車在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本案事故發(fā)生于交強險保險期間。
再查明,原告韋某某(乙方)向本院提供其與海南中京南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雙方合同固定期限從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試用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乙方試用期工資2200元/月,試用期滿工資4500元/月,甲方根據(jù)企業(yè)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被告岑某某系被告盧某某雇傭的司機,事發(fā)時岑某某正從事盧某某安排的工作任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韋某某、被告岑某某、盧某某庭審筆錄,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身份證、醫(yī)療發(fā)票3份、疾病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病人費用明細單、交通施救服務費發(fā)票、修理費發(fā)票5份附發(fā)貨清單、運費收據(jù)、勞動合同書、海南中京南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兩被告提供的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在卷佐證。
原告提供海南中京南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證明,擬證明其誤工13日,損失誤工費2600元,兩被告對該證據(jù)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無其他有效證據(jù)相互印證原告誤工損失具體數(shù)額,兩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fā)票及所附清單,被告岑某某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維修數(shù)額過高。本院認為,原告更換配件、維修車輛系其單方進行,且不能印證維修費發(fā)票(數(shù)額2300元)所附清單顯示更換的配件“護鋼、全車外件殼、坐墊、后發(fā)電機總成(承)、沖(充)電器、馬桶、后備抵、后架、電門手把、后視境(鏡)”系涉本案事故造成損壞且有更換之必要,本院對原告修理費損失數(shù)額結合其他有效證據(jù)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岑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盧某某系被告岑某某的雇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的規(guī)定,其對岑某某行為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原告的涉案損失,應先由某某廣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方由被告盧某某承擔。關于原告的經濟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8584.62元(6924.7元+1659.92元);2、誤工費1950元(4500元/月÷30天/月×13天),原告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收入損失,結合原告?zhèn)榧搬t(yī)囑,本院酌定原告誤工期間為住院天數(shù)6天與全休7天的總和,參考原告勞動合同相應內容計算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00元/天×6天);4、車輛修理費1800元,鑒于原告駕駛的車輛受損的事實客觀存在,本院酌定原告修理費損失為18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受損車施救費及運費共305元,該兩項費用數(shù)額與事故發(fā)生事實相符,數(shù)額合理,屬原告處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支出的必要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護理人員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與原告?zhèn)椴幌喾驹翰挥柚С帧杀桓孓q稱盧某某已向原告支付費用2600元,但未能舉證證明,基于原告承認系盧某某支付其門診費1659.92元,對盧某某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659.92元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損失共計9184.62元(8584.62元+600元),扣除被告盧某某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659.92元,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尚應在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7524.7元。被告盧某某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659.92元,由其另行向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主張權利。另,被告某某廣西分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車輛施救與運費共2255元(1950元+305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800元。某某廣西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事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韋某某損失7524.7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韋某某損失2255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韋某某損失1800元;
二、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負擔。
義務人應在本判決規(guī)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97,開戶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羅婷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凌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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