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749)
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萬源民初字第1991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住四川省萬源市。
委托代理人楊永權,四川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顯詩,四川天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住四川省萬源市。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顯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7年2月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現有兩個小孩。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多次發生爭吵和打罵,并多次鬧離婚。我也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現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婚生女由原告撫養;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趙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被告及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個人身份信息,原、被告是合法夫妻關系。
2、代理人對趙福某(原告堂兄,該社社長)的調查筆錄。主要證實內容:原、被告九幾年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12月舉行結婚儀式,男到女家落戶,有一子一女。婚后,被告對家庭不聞不問,沒有責任心。2012年正月,原、被告發生爭吵,雙方親戚都到場勸解無果,原、被告正式分居生活。原告兩次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和好,但被告依然不珍惜,仍不履行家庭義務。原告只有再次起訴。
3、代理人對馮某某(村主任)的調查筆錄。主要證實內容: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11年還開過家庭會議,2012年正月,原告父親及被告找到我反映其家庭不和,要求村委參與調解,因原告外出,至此與被告分居生活。原告2012年向法院起訴離婚。
4、代理人對趙開某(村書記)的調查筆錄。主要證實內容:原、被告2001年舉行結婚儀式,男到女家落戶,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好。2012年正月,原、被告發生爭吵鬧離婚,雙方親戚還開家庭會議勸解無果,原、被告正式分居生活。原告三次起訴離婚。
5、代理人對原告趙某某的調查筆錄。主要陳述內容: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12月11日舉行結婚儀式,男到女家落戶,2002年11月23日生子趙某甲,2007年在萬源市草壩鎮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4月26日生女趙某。2012年正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兩次起訴,2013年經法院調解和好后,被告只是給原告寄了1000元,仍不履行家庭義務,實際上并未和好。
6、萬源市人民法院(2012)萬源民初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萬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被告外出不利于查明案情為由申請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7、萬源市人民法院(2013)萬源民初字第691號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調解筆錄。主要內容: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不得跟蹤原告,不得打罵原告及其家人,每月給家里寄錢,二人不共同生活,否則原告6個月后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必須同意離婚。被告表示同意。
8、婚生子趙某甲書證,主要內容:如原、被告離婚,愿隨原告生活。
9、萬源市XX鄉XX村委會證明一份,主要證實內容:被告李某某外出務工,具體地址不詳,無法送達法律文書。
10、照片一張。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綜合分析認證如下:證據5系原告陳述,應結合其他有效證據及庭審情況予以綜合認定;證據10照片,無證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證據來源合法,具有客觀真實性,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12月11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男到女家居住生活。2002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趙某甲,2007年2月9日在萬源市草壩鎮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趙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鬧。2012年正月,原、被告再次發生爭吵,雙方親戚到場勸解無果。被告外出務工,原告在家撫養小孩,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同年,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外出不利于查明案情,原告申請撤訴,本院予以準許。2013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組織雙方調解,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不得跟蹤原告,不得打罵原告及其家人,每月給家里寄錢,二人不共同生活,否則原告6個月后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必須同意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雙方調解和好結案。之后一年多時間,被告仍未得到原告諒解。原告現再次起訴來院離婚涉訟。
另查明,婚生子女現隨原告生活,如原、被告離婚,婚生子趙某甲愿隨原告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鬧。2012年正月,原、被告再次發生爭吵,并分居生活至今已達三年之久。原告兩次起訴離婚,經本院調解和好后,原、被告仍未能和睦共處,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趙某甲、趙某現隨原告生活,且趙某甲愿意隨原告生活,加之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婚生子女宜由原告撫養。原、被告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因被告未到庭致無法查明,待被告出現后可另案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趙某甲、婚生女趙某由原告趙某某撫養。
在被告女起離婚訴訟,本判決未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結婚。
案件受理費26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陽開華
人民陪審員 趙運利
人民陪審員 李昌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龔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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