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文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645)
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鄰水民初字第78號
原告文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鐘彥行,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鐘賢統,鄰水縣柑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蔣宇獨任審理,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彥行、被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鐘賢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2月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同年7月在大竹縣歐家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于2009年10月生育一子黃某甲,2010年12月生育一女黃某乙。原、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好,但因雙方認識時間過于短暫,婚前缺乏了解,隨著婚姻生活的繼續,雙方性格差異逐漸顯露,由于被告性格內向,沒有主見,聽其家人指揮安排,使得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且婚后在二人一起生活的時間甚少,聚少離多,使原本就不好的婚姻感情得不到有效的修復和改善。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小事發生爭吵,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互不聯系也不履行夫妻義務。2013年底,被告父母要求被告回家過年,被告未通知在外省務工的原告,獨自一人返還老家,原告四處打聽才知被告已回老家,原告因此對被告感到傷心絕望。2014年初被告又到原告娘家滋擾生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至今,原、被告仍然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二子女由被告撫養,原告承擔子女撫養費300元/月至其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代理人進行答辯稱,原、被告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如果原告執意離婚,婚生二子女跟隨被告生活,但原告需一次性給付一子女500元/月的生活費,并要承擔其教育費和醫療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文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08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09年2月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年7月21日在大竹縣歐家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黃某甲,2011年1月3日生育一女黃某乙,二子女現均隨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隨著時間推移,由于家庭瑣事二人產生了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2月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現原告以與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多為由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及二子女戶籍證明,婚姻登記檔案、(2014)鄰水民初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書以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被告結婚后,夫妻關系一度較好,并生育二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雖因家庭瑣事雙方產生了矛盾,但只要雙方相互理解,多加溝通,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原告以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兩年多,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與被告離婚,因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佐證,其請求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文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 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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