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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章民二初字第856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
負責人程某某,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敏麗,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晨輝,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
被告堯某某,女。
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訴被告鄧某某、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委托代理人鐘晨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某、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8日,被告鄧某某因購買一輛英倫牌汽車,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雙方約定,貸款金額為43000元。被告鄧某某以其所購汽車為該筆貸款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個人貸款保證合同》,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鄧某某與被告堯某某為夫妻關系,上述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堯某某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自2013年12月15日起被告鄧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索無果,遂起訴。要求:1、解除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與被告鄧某某簽訂的《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2、由被告鄧某某歸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414.36元,利息431.21元、違約金1822.4元,共計27667.97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2014年4月3日,此后按約計算至歸還之日止);3、由被告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被告身份證、戶口、結婚證,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3、《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借款借據,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43000元。
證據4、《個人貸款保證合同》,證明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據5、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證明被告鄧某某已將贛B1D758車抵押給原告。
證據6、欠款明細,證明被告鄧某某欠款數額本金利息、違約金。
被告鄧某某、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當庭核實,認為其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鄧某某向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購買英倫牌汽車一輛,被告鄧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同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鄧某某簽訂《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編號:2012年客家車字303號),約定被告鄧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3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實行每月等額本息還款,借款的擔保方式為車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物為被告所購英倫牌贛B1D758汽車;被告鄧某某如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權解除貸款合同,原告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加收罰息,并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該車輛在贛州市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個人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由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為被告鄧某某的該筆借款作了連帶保證擔保。原告向被告鄧某某發放了貸款人民幣43000元。被告鄧某某前期能依約按月支付本息,但從2013年12月15日起就未依約歸還借款,截止2014年4月3日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7667.97元,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起訴。
另查明,被告堯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與被告鄧某某簽訂的《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與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貸款保證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按約定向被告鄧某某履行了提供貸款的義務,被告鄧某某未按約定向原告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鄧某某清償借款本金、相關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自愿為被告鄧某某向原告貸款提供了連帶保證擔保,且原告的起訴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被告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應對被告鄧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堯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對被告鄧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原告委托律師費用,因原告未提交委托律師代理的費用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鄧某某、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與被告鄧某某簽訂的合同編號為2012年客家車字303號的《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
二、由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所欠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5414.36元、利息431.21元、違約金1822.40元,共計27667.97元,和從2014年4月4日起的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還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堯某某、贛州路某通汽貿有限公司對被告鄧某某第二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人民幣1052元,由被告鄧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按照規定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雯
審 判 員 吳 芬
審 判 員 謝秋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賴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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