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732)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東刑初字第313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19**年*月*日岀。
辯護人江坤鍵,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黃安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以被害人陳某與其母親雷某相互吵架后,陳某辱罵其家人為由,直接去到某某縣某某鎮東寧大道合恒巷*號*棟*單元*樓陳某的家門口,踢壞陳某家的木質大門,進入家中毆打陳某。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黃某甲已賠償陳某60000元,取得被害人陳某的諒解。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的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特提起公訴,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黃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亦無異議。
辯護人江坤鍵提岀:1、本案中被害人有明顯過錯;2、被告人黃某甲當庭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黃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7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以被害人陳某與其母親雷某相互吵架后,陳某辱罵其家人為由,直接去到某某縣某某鎮東寧大道合恒巷*號*棟*單元*樓陳某的家門口,踢壞陳某家的木質大門,進入家中毆打陳某。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黃某甲已賠償陳某60000元,取得被害人陳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害人陳某的報案陳述;2、證人黃某乙、雷某的證言;3、岀警經過;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照片說明;6、田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7、田東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收費收據;8、賠償收條、諒解書;9、被告人黃某甲的戶籍證明。
上列證據,業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目無國法,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甲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中被害人有明顯過錯;2、被告人黃某甲當庭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黃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望從輕處罰的辯護人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甲庭上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案發后又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本案系因民間矛盾糾紛引起,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現根據被告人黃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楊本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何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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