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082)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靈民初字第03745號
原告:孟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安徽龍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征軍,安徽龍庭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原告孟某因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征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原在江蘇省徐州市做生意,因系同鄉關系,經人介紹熟識。后被告因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自己車輛抵押,從投資公司借款40000元給被告使用,該借款現金被告當場拿走。2012年6月7日,被告以原告的名義向其孩子舅胡某某借款40000元,原告只是出具借條,該借款現金是給付被告,但是胡某某已經將原告起訴至法院。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一直躲避至今沒有償還。為此,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80000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劉某口頭答辯稱:被告向原告借款屬實,但是被告已經還清欠款。其中原告從被告的銀行借記卡中透支50000元,原告飯店開業的時候被告償還30000元。
孟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是:借條一份。內容是:“欠條,劉某欠孟某人民幣80000元整,劉某,2013.1.29”。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
劉某在本院指定期間內沒有到庭應訴,逾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根據原告的舉證意見,本院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能夠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本案經舉證、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原告孟某與被告劉某同系靈璧縣尤集鎮人,在江蘇省徐州市做生意時認識。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是借原告現金80000元。該借款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沒有償還。另查明,被告稱已經償還借款,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綜合原告起訴意見及舉證、認證,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能否支持?
依據法律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孟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已經償還借款,但是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孟某借款人民幣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朱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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