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甲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031)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靈民初字第01419號
原告:田某甲,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靈城鎮。
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安徽龍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被告:莊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田某甲因與被告王某、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田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麗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某甲訴稱:被告王某、莊某經人介紹與原告田某甲認識。2015年1月18日被告做生意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拖而不還。現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16000元。
被告王某某、莊某沒有提供答辯意見。
田某甲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身份證及馮廟派出所證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及被告王某與王某某是同一人。
借條。證明兩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借田某甲人民幣16000元。
田某甲申請的證人張某出庭證言。證明:張某與王某是朋友關系,2015年1月18日經張某介紹,兩被告到田某甲家借款1600元。借錢時張某在現場,借條是王某寫的,“莊某”兩個字上面的指印是莊某本人按的。
王某某、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
根據當事人舉證,本院認證如下:原告田某甲提供的證據1系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審查本院予以認定。證據2、3與原告的陳述能夠相互佐證,經審查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經舉證、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5年1月18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今借到田某甲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16000.00)。借款人:王某某、莊某,2015、1、18日。經多次催要,兩被告拒不還款。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起訴來院,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16000元。
本院認為,綜合原告舉證、及訴稱意見,本案的焦點是:王某、莊某是否借田某甲人民幣16000元,如果是其借款該不該償還?
證人張某證言證明,16000元是經張某介紹去借的,借錢時張某在現場,同時又出具借條一張,因此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借款關系合法,兩被告應于償還。因此,田某甲要求兩被告王某、莊某償還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莊某應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田某甲人民幣1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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