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馬某某等與陳某、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425)
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民初字第3707號
原告:董某某,個體運輸戶。
原告:馬某某,職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楊某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賈某某,農民。
被告:王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張某某,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司機。
被告: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樂縣。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任總經理。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住河南省滎陽市。
原告董某某、馬某某訴被告陳某、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蔣某某、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延伍,被告楊某某、王某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賈某某、蔣某某、陳某、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馬某某訴稱:2014年4月23日5時45分,賈某某駕駛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11KM+700M處時,與因路阻停車的被告蔣某某駕駛的豫J×××××/JC228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相撞,致使豫J×××××/JC228號掛車與原告董某某駕駛的冀C×××××號車相撞,冀C×××××號車又與駕駛人潘某駕駛的遼C×××××/C2202掛車相撞,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冀B×××××號車駕駛人賈某某死亡,冀B×××××號車乘車人楊某某、冀C×××××號車駕駛人董某某、乘車人馬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二原告被送到醫院進行救治。該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唐山大隊認定,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豫J×××××/JC228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蔣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我二原告無事故責任。經查,賈某某駕駛的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蔣某某駕駛的豫J×××××/JC228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本次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書無異議。2、冀BZ****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強制險一份,司機賈某某持C1駕駛證駕駛貨車,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4款,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我公司僅有義務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二原告損失我公司應不承擔賠償責任。3、本次事故系四車相撞,遼C×××××/C2202掛無責任,計算二原告賠償數額時,應扣除該車強制險的無責任限額12100元。4、公估費、鑒定費、車輛檢測費、酒精檢測費、訴訟費、保全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由侵權人負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賈某某生前沒有遺產,其遺產我也不繼承,我也沒有賠償能力。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賈某某生前沒有遺產,其遺產我也不繼承,我也沒有賠償能力。
被告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賈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蔣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5時45分,賈某某駕駛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上乘坐楊某某)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11KM+700M處時,與因路阻停車的被告蔣某某駕駛的豫J×××××/JC228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相撞,致使豫J×××××/JXXXX號掛車與原告董某某駕駛的冀C×××××號車(上乘坐馬某某)相撞,冀C×××××號車又與駕駛人潘某駕駛的遼C×××××/CXXXX掛車相撞,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冀B×××××號車駕駛人賈某某死亡,冀B×××××號車乘車人被告楊某某、冀C×××××號車駕駛人原告董某某、乘車人原告馬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董某某被送往盧龍縣醫院住院治療25天,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等;2014年8月21日,因右小腿感染住院4天。2014年8月30日,經山海關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約捌仟元左右。2014年11月2日,因右脛腓骨骨折術后感染住院9天。事故發生前,原告董某某為貨車司機,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予以證實。原告董某某自事故發生之日2014年4月23日起至評殘前一日2014年8月29日止,共計誤工129天;又因病情需要又住院治療9天,合計誤工138天。原告董某某第一次住院25天期間需要兩人護理,且需要加強營養,有盧龍縣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為證,由其妻子徐鳳嬌及父親董照國護理;出院后需壹人護理,休息四周;2014年6月18日去盧龍縣醫院復查,繼續休息四周;2014年7月18日去盧龍縣醫院復查,繼續休息四周;后原告董某某因病情需要又分別住院4天和9天,亦需要人護理。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道路交通運輸業為129.5元每天。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為37.44元每天。此次事故給原告董某某造成如下經濟損失:醫療費79371.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50元/天×38天)元,營養費1250元(25天×50元/天),后續治療費8000元,誤工費17864元(47249元÷365天×138天),護理費5503.68元(1872元(37.44元/天×25天×2人)+1048.32元(37.44元/天×28天×1人)+1048.32元(37.44元/天×28天×1人)+1048.32元(37.44元/天×28天×1人)+486.72元(37.44元/天×13天×1人)],傷殘賠償金18204元(9102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法醫鑒定費1400元,車輛損失費23500元,施救費2800元,看管費2250元,公估費235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合計169892.84元。原告馬某某亦被送往盧龍縣醫院住院治療,后用轉至秦皇島第一醫院住院治療23天,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單側下肢多發性骨折(左)等。2014年8月30日,經山海關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約捌仟元左右。事故發生前,原告馬某某在秦皇島市對外供應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月工資為3300元。原告馬某某自事故發生之日2014年4月23日起至評殘前一日止,共計誤工129天。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弟弟馬某護理,馬某在秦皇島市某設集團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資6000元,原告提交了該公司為馬某出具的工資證明,但未提交減少收入證明及工資表。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為77.83元每天。此次事故給原告馬某某造成如下經濟損失:醫療費60425.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50元/天×23天),后續治療費8000元,誤工費14190元(129天×110元/天),護理費1790.09元(77.83元/天×23天),傷殘賠償金36408元(9102元×20年×20%),精神撫慰金10000元,法醫鑒定費14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合計133863.62元。賈某某駕駛的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蔣某某駕駛的豫J×××××/JXXXX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主車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掛車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均投保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唐山大隊認定,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蔣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及被告楊某某、潘某無事故責任。
因賈某某駕駛的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原告董某某、馬某某按照醫療費及伙補項下的項目的總額按比例分配,即由原告董某某享有57%(90521.16元÷(90521.16元+69575.53元)]、原告馬某某享有43%(69575.53元÷(90521.16元+69575.53元)];合計由原告董某某享有5700元、原告馬某某4300元。對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由原告董某某享有2000元。對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直接享有47071.68元(誤工費17864元,護理費5503.68元,傷殘賠償金182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由原告馬某某直接享有62888.09元(誤工費14190元,護理費1790.09元,傷殘賠償金36408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
另查明:本次事故造成了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及被告楊某某受傷、賈某某死亡。被告楊某某與死者賈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賈某某與死者賈某某系父子關系,被告王某某與死者賈某某系母子關系。楊某某及死者賈某某的家屬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就其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已經向法院另行起訴。在傷者楊某某起訴的案件中查明楊某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有:醫療費105886.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護理費823.68元,誤工費823.68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09633.59元。在死者賈某某的家屬起訴的案件中查明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451600元,喪葬費21266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36.96元,裝尸和救護車費1600元,合計490802.96元。
本次事故中潘某無事故責任,楊某某及死者賈某某家屬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已在另案中起訴潘某及其保險公司,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在本案中未起訴潘某及其保險公司,二原告主張放棄對潘某的請求賠償權。即原告董某某就自己的損失在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內按照所占比例33%放棄330元[董某某剩余損失為醫療費84821.16元(90521.16元-5700元),馬某某剩余損失為醫療費65275.53元(69575.53元-4300元),楊某某醫療費限額下損失為106986.23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內按照所占比例50%放棄50元,共計放棄380元;原告馬某某就自己的損失在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內按照所占比例25%放棄250元。扣除主責方賈某某駕駛車輛承保公司的賠償款和放棄的無責方潘某的賠償款,馬某某剩余損失為醫療費用65025.53元,董某某剩余損失為醫療費用損失84491.16元。
因被告蔣某某駕駛的豫J×××××/JXXXX號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于交強險項下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董某某、馬某某、楊某某三人按照其各自該項下損失的總額即馬某某65025.53元,董某某84491.16元,楊某某104986.23元(扣除潘某和董某某無責任承擔的2000元)按比例分配,合計原告馬某某享有26%即2600元;由原告董某某享有33%即3300元;由原告楊某某享有41%即4100元。
再查明:事故車輛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車的登記車主系被告陳某,該車保單中顯示被保險人及指定索賠權益人均為賈某某。本案中,死者賈某某妻子楊某某承認該車實際車主系死者賈某某。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法醫鑒定書、公估報告書、調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交通費等票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唐山大隊認定,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蔣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及被告楊某某、潘某無事故責任,因當事人各方均無異議,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因賈某某駕駛的冀B×××××號解放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又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董某某、馬某某二人受傷,對于交強險項下各賠償限額二人應按比例進行分配,故對于原告董某某的經濟損失169892.84元,應首先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54771.68元(醫療費賠償項下57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47071.68元+財產損失項下2000元)。本案中,原告董某某表示放棄經濟損失380元,即原告董某某剩余的經濟損失為114741.16元(醫療費84481.16元+財產損失21450元+其他損失8800元),應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33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按照被告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即33432.35元[(114741.16元-3300元)×30%]。由被告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在死者賈某某遺產范圍內按照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78008.81元[(114741.16元-3300元)×70%]。對于原告馬某某的經濟損失133863.62元,應首先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67188.09元(醫療費項下4300元+死亡傷殘項下62888.09元)。本案中,原告馬某某表示放棄250元,即原告馬某某剩余的經濟損失為66425.53元(醫療費項下65025.53元,法醫鑒定費1400元),應首先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25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按照被告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即19147.66元[(66425.53元-2600元)×30%]。由被告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在死者賈某某遺產范圍內按照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馬紅海經濟損失44677.87元[(66425.53元-2600元)×70%]。本次事故中潘某無事故責任,被告楊某某已在另案中起訴潘某及其保險公司,原告董某某、馬某某在本案中未起訴潘某及其保險公司,二原告主張放棄對潘某的請求賠償權,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營養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應按照50元每天計算25天。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兩人護理的護理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對其第一次住院25天的護理費,應按照農民標準37.44元每天計算2人,剩余13天的護理費,應按照農民標準37.44元每天計算1人。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被告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交通運輸業的給付128天,本院結合原告的住院病歷及法醫鑒定書,誤工天數應為138天,故誤工費,應按照交通運輸業的標準計算138天。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停運損失,因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項損失的實際發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結合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及傷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董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出院、轉院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500元為宜。對于原告馬某某主張的營養費,因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上沒有顯示需要加強營養,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馬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原告沒有提交護理人員的完稅證明,應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77.83元每天計算23天。對于原告馬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結合原告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及傷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馬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出院、轉院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500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54771.68元。
二、被告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在賈某某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78008.81元。
三、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3300元。
四、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經濟損失33432.35元。
五、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67188.09元。
六、被告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在賈某某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44677.87元。
七、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2600元。
八、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滎陽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某經濟損失19147.66元。
(上述一至八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九、被告陳某、蔣某某、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961元,保全費1320元,共計3281元,由被告楊某某、賈某某、王某某負擔2297元;由被告蔣某某、南樂某貨運有限公司負擔9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萬斌
審 判 員 李 佳
代理審判員 武亞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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