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068)
王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蕭民一初字第02050號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1年10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雙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3月雙方爭吵后分居至今,被告陳某某從那以后也不與原告聯系,也不給孩子的生活費,被告的父母也講被告失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關系明存實亡。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的事實;3、蕭縣杜樓鎮郝莊寨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4、周某某、夏某出庭作證,證明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結婚后,兩人關系不好,經常生氣,從生過孩子后就吵架。從2013年3月雙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書面答辯材料。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證據1系公安機關頒發的證明公民身份情況的合法有效證件,能夠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2系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頒發的結婚證書,證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3系蕭縣杜樓鎮郝莊寨村民委員會證明,作為基層自治組織,一定程度上能夠客觀真實的反應轄區內村民的基本情況,且結合庭審其他證據能夠相互佐證,故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4證人周某某、夏某出庭證明與原告所舉的證據3的內容相互佐證,結合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對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從2013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于2010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2011年10月28日在蕭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2011年農歷11月26日生育女兒陳甲。雙方由于性格不和,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3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后,被告陳某某離家外出,雙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雖然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但雙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亦不進行有效溝通,由于性格差異,雙方分居達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女兒陳甲一直隨原告生活,且被告陳某某現在下落不明。由原告撫養為宜。庭審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暫且放棄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陳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女兒陳甲由原告王某某撫養。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前,雙方不得另行登記結婚。
審 判 長 彭永俊
人民陪審員 陳多春
人民陪審員 薛 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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