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盧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184)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蕭刑初字第0029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夏邑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蕭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辯護人程言志,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15)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0日、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耿某甲、被害人近親屬耿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被害人近親屬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的訴訟代理人郭吉升,被告人盧某某及其辯護人程言志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19時許,被告人盧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自東向西行駛,向南左轉彎駛入S101省道325KM+878M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耿某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耿某戊當場死亡。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盧某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盧某某于事故發生后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盧某某與被害人耿某戊的近親屬達成了諒解協議,被告人盧某某除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外,自愿賠償被害人耿某戊的近親屬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7.8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耿某戊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發破案及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盧某某支付耿某戊喪葬費的收據、諒解協議書、諒解書、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耿某戌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照片,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盧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袁 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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