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357)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中民初字第338號
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臺縣田莊鎮某地。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瓊,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東,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某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玉涇,山東德興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某某。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反訴被告)山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訴被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瓊、劉東,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玉涇、呂志遠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公司訴稱:2011年5月16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建被告開發的位于德州市某地的**小鎮工程,工程內容為**小鎮8#、9#、10#、12#、13#、20#、21#、22#、23#、24#樓及地下A區車庫,承包范圍為土建及安裝工程。后原告施工至竣工驗收。2014年11月6日,經原、被告結算確認,工程款共計86930521.87元,現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7383012.83元,尚有9547509.04元工程款(其中質保金4346526.09元)未付。原告就剩余工程款的給付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00982.95元及起訴日至償還日的利息;2、確認原告對本案訴爭的工程款5200982.95元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乙公司辯稱:1、被告不欠原告主張的5200982.95元。2、原告沒有按合同約定期限竣工。按合同約定原告應支付被告24152263.79元延期交工違約金,扣除剩余工程款后,原告還應支付給被告18951280.84元。
反訴原告乙公司反訴稱:反訴人經招標、投標程序,與被反訴人2011年5月16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反訴人承建**小鎮工程的8#、9#、10#、12#、13#、20#、21#、22#、23#、24#樓及地下A區車庫,工程總工期為500天,開工時間2011年6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5日,合同價款壹億元(以實際審定結算為準)。合同簽訂后,被反訴人于2011年7月19日進駐工地進行施工,按照合同約定工程總日歷天數500天即該交工,但至2013年12月31日工程才全部竣工驗收,工程出現嚴重逾期,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特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延遲竣工違約金14604754.75元;2、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反訴被告甲公司辯稱:甲公司施工并未超出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工期,經雙方協商,竣工日期已變更為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并未逾期施工,乙公司反訴請求的遲延竣工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小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乙公司將**小鎮8#、9#、10#、12#、13#、A區車庫、20#、21#、22#、23#、24#及地下車庫發包給甲公司施工。合同工期:2011年6月10日-2012年10月25日,共500天。工程款(進度款)支付:1、±0.00以下基礎結構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2、三層(含三層)以上每三層住宅主體結構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3、閣樓層、主體封頂,砌體及二次結構完成并通過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4、主體完成驗收合格后,安裝工程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5、屋面工程、內、外裝飾及門窗工程完工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6、工程竣工通過質監站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7、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完整的結算資料及其他資料報至發包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審計完畢,并于審計完畢15日內付至結算價的95%;余款于承包人履行保修義務滿兩年后15日內付結算價的3%,滿5年后15日內全部無息結清。承包人違約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延期30天以內,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按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五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延期30天以上,每再延期一天,承包人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發包人可從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此項違約金,承包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相關單位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應按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工程結算總造價(不含發包人指定分包項目)的3%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違約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整改、完善工程,并使之達到合格工程要求的責任。工程結算:本工程據實結算,執行2003年《山東省建筑、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06年《德州市建筑工程價目表》,2006年《山東安裝工程價目表》,及后期補充定額、有關文件及補充規定,工程類別按III類工程,按36元/工日取費基數,土建、裝飾和安裝人工費統一按44元/工日調整差價,施工技術措施費(含超高費)按定額結算規定下浮10%計取,模板周轉次數按四次周轉考慮。2012年4月17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稱,**小鎮24#樓于2012年4月10日完成至基礎墊層。因建設單位原因,**小鎮24#樓有拆遷戶未搬遷,致使下一步工作無法開展……建設單位積極進行拆遷工作,如**小鎮20-23#樓主體封頂以前具備施工條件,按照原合同繼續進行**小鎮24#樓的施工,否則甲方(乙公司)將根據停工時間及現場實際另行考慮補償。該通知加蓋有乙公司公章,并有建設方項目負責人劉某某簽字。2012年8月16日,**小鎮24#樓開工。
2013年8月23日,22#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3年10月12日,20#、21#、23#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3年11月25日,8#、9#、10#、12#、13#、A區車庫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3年12月31日,24#樓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至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全部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還查明,乙公司主張,甲公司逾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甲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因**小鎮一期工程實際開工日期與合同開工日期不符等其他原因,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為2013年12月30日”。該證明加蓋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并有建設方項目負責人劉某某簽字。乙公司對該證明予以否認。
再查明,涉案工程中外墻保溫、外墻裝飾、文化石、室內護欄、樓梯護欄、單元門、進戶門、儲藏室們、室內防水、外門、外窗、地暖、電梯、防火門、人防設施及施工、消防設施及施工、通風采光、配電室設施及施工、水泵房設施及施工、弱電、煤氣、太陽能等項目,由建設單位獨立分包,出現質量問題與總承包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小鎮一期人防、通風、消防工程由建設單位獨立分包。
庭審中,經雙方確認,涉案工程安裝工程造價為4307739.64元,土建工程造價為82622782.23元,總造價為86930521.87元,乙公司已付77383012.83元,尚欠9547509.04元,此款包含質保金,質保金為4346526.09元,甲公司對4346526.09元質保金保留訴權,僅對乙公司主張5200982.95元工程款。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證明(延長工期)、證明(獨立分包)、質證筆錄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以及反訴原告的反訴與反訴被告的答辯,本案爭議焦點為,一、乙公司是否欠甲公司工程款本金5200982.95元及利息;二、甲公司對訴爭的工程款5200982.95元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三、甲公司應否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14604754.75元。
關于乙公司是否欠甲公司工程款本金5200982.95元及利息。
庭審中,經雙方確認,涉案工程中,安裝工程造價為4307739.64元,土建工程造價為82622782.23元,工程總造價為86930521.87元,乙公司已付77383012.83元,尚欠9547509.04元,此款包含4346526.09元質保金,甲公司保留對質保金的訴權,僅要求乙公司支付5200982.95元工程款本金及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甲公司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對訴爭的工程款5200982.95元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甲公司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2013年12月30日起計算六個月,而甲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故對與甲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應否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14604754.75元
乙公司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7月17日進駐工地開始施工,按照合同約定,工程總日歷天數500天即該交工,但實際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才全部竣工驗收,甲公司依約應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違約金為14604754.75元。甲公司提交了加蓋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劉某某的簽字的證明,證明將涉案工程竣工日期變更為2013年12月30日。乙公司對此雖不認可,但該證明加蓋了乙公司的合同章,且有該項目負責人劉某某簽字。加之乙公司曾于2012年4月17日通知甲公司,因建設單位(即乙公司)原因,**小鎮24#樓有拆遷戶未搬遷,致使下一步工作無法開展,通知貴公司暫停施工。結合本案的證據可以認定,涉案工程曾因乙公司原因導致延期施工,同時乙公司應對其加蓋了合同專用章的行為后果承擔民事責任。故對乙公司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5200982.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駁回原告山東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反訴原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被告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8207元,由被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7358元,由反訴原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德州某某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波
審 判 員 李連冰
代理審判員 張小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許秀雙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