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朱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568)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銅官民一初字第00799號
原告: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銅陵市。
委托代理人:張乃器,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銅陵市。
委托代理人:章建國,安徽景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朱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汪雪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證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及鄭某就合伙投融資事宜,簽訂協議一份。對原告的應回籠的投資款60萬元,原被告及鄭某于2015年1月9日共同協商并簽訂協議,約定:被告朱某某在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銅中民二初字第00347號判決書享有的310萬元,在執行到位后,優先讓原告受償60萬元及利息。2015年6月9日,上述債權中有30萬元被執行到位,但被告朱某某不兌現承諾,將應付給原告的14萬元據為己有,已構成違約,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償付執行款項,并繼續履行2015年1月9日的協議,但遭被告拒絕。請求1、依法判決確認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償付14萬元,構成違約;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付14萬元,并同時判決被告向原告履行2015年1月9日合伙協議約定的后續46萬元及合計本金60萬元的利息給付義務。
被告辯稱,1、2015年1月9日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并且該協議已經被1月22日承諾書所廢止;2、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不具有償付義務;3、被告將執行回來的款項用于償還共同債務及合伙費用,符合合同及法律規定;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及鄭某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六個條款,主要內容有:三方擬各投入20萬元,共同創業,各方同意以注冊成立銅陵瑞陽投融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項目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人應予2014年3月4日前將上述出資額匯入指定的銀行(此賬號持卡人為朱某某,u盾由曹某某保管),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共同投資利潤,分擔虧損……。共同投資人委托朱某某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日常事務…,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共同投資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如確定放款時三方一致同意后才可以放款,所得收益25%上繳公司,75%歸出資人所有,短期借款的收益按月費率折算后17%歸個人,余下入公司賬戶(短期是指一個月以下)等。該協議經三方簽字約定生效。
2014年3月13日,朱某某個人出資30萬元在工商部門登記設立了銅陵瑞陽投融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4月23日,該公司被核準注銷)。
此后,原、被告及鄭某在外融資并對外發放貸款,三方承諾因公司經營需要,對于朱某某名下屬于共同借款部分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償還比例按三人均分計算,對外開展的所有業務都在公司賬目中予以記賬。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原、被告因經營,回收投資款等問題逐漸產生矛盾,2015年1月9日,原告將其中一筆業務回收款30萬元劃入自己的賬戶,三方發生爭執,被告朱某某報警,后原、被告經協商,曹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將該30萬元轉回,償還了曹某某在外融資的款項。
2015年1月9日,原被告及鄭某簽訂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約定:由于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還款,現已訴至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銅中民二初字第00347號】,為避免三方后期為此事產生分歧,經協商就各自出資額及執行款的分配順序達成如下協議:1、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60萬元系共同出資,以朱某某的名義借出250萬元,以鄭某的名義借出110萬元,后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還款50萬元,余下310萬元按出資額分配分別為:曹某某60萬元,朱某某149萬元,鄭某101萬元;2、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執行款到賬后,先支付本金,如有結余算作利息,本息分配順序均為:曹某某、朱某某、鄭某。同日,被告朱某某還承諾:如果朱某某有其他債務糾紛導致訴訟案[案號:(2014)銅中民二初字第00347號]執行款不能付至曹某某賬戶,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由朱某某承擔一切責任。
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及鄭某三人簽訂承諾書一份,承諾因前期朱某某、曹某某、鄭某共同合作,拓展業務,曾共同從外部融資,現朱某某同意后期回款優先償還債務,曹某某、鄭某承諾,三方共同承擔朱某某用于償還外債款項的利息,月利率1.7%,外債清償完畢后,優先償還朱某某用于償還外債的款項。
另查,原被告及鄭某三人在合伙期間對外融資及發放借款,有債權也有債務。如債權有:2015年4月21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朱某某訴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銅中民二初字第00347號】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至今僅執行回38500元,部分用于償還合伙期間的外債(21萬),支付執行費約35000元以及部分其他費用,余款107266.23元存入朱某某賬戶,被告朱某某辯稱是為了歸還合伙期間的其他外債,但無證據證實,現已被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凍結。2015年4月28日,本院對原告朱某某訴丁國旗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判決丁國旗等應償還朱某某借款本金70萬元及利息,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2.5萬元,該案現已進入執行程序,但尚未執行回款額【(2015)銅官民二初字第00349號】。如債務有:2015年9月18日,本院對原告劉金傳訴被告朱某某、曹某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朱某某、曹某某、鄭某連帶償還劉金傳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2015)銅官民一初字第00669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三方合作協議書》,《協議(分配)》、承諾書,證人證言,錄音資料,民事判決書,有關記賬憑證及銀行轉賬單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鄭某三方簽訂的《三方合作協議》,實為合伙協議,并已實際部分履行,應當認定三方合伙成立。在合伙協議履行過程中,因合伙困難,三方可以協商退伙事宜,并就債務債權的承擔,各方投資的回收進行約定。2015年1月9日,三方簽訂的協議,實際是各方對投資款返還分配協議,系三方內部協議,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時,對三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被告朱某某及鄭某辯稱該協議是在脅迫下簽訂的,應屬無效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情形,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22日三方的承諾,是對外部債務承擔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但該承諾并不構成影響或者否定三方先前作出的內部返還投資款的約定。被告朱某某現實際控制、支配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款,當執行款回籠時,除償付三方共同外債外,應當按協議的約定兌現返還投資款,否則根據承諾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被告朱某某未按協議約定返還原告投資款系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現安徽福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案件并未執結,后果不能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返還后續投資款的訴求,現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相關事實存在以及條件成就時,另行處理。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某某投資款107266.23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3670元,被告朱某某負擔1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汪雪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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