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企業掛靠經營法律風險防范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3520)
市場活動中,不乏個人(企業)以掛靠的方式,實現跨領域、跨行業的經營活動。基于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和民法的意思自治,法律上對掛靠經營活動并未予以一律的禁止。相反,合理的掛靠經營活動將有利于市場要素的合理流動、配置,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與此同時,掛靠經營的方式終究是一種市場經營模式的非常態,他的經營活動要受到不同種類、位階的法律的制約和調整。個人(企業)在實施掛靠經營、被掛靠經營時,應對可能的法律風險有所了解,以此規避可能造成的法律損害。
掛靠經營的定義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后者提供管理費或掛靠費等報酬的經營形式。
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并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
對于經營中違法實施掛靠從而給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即民事責任。而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違反行政法,未經許可私自從事法律規定應當事先取得許可或者取得許可后不得私自轉讓、出租、出借等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當違法情形達到一定程度,從而觸犯刑法時,應當受到刑事制裁,承擔刑事責任。
即在掛靠個人(企業)進行對外經營活動,損害第三人權益時。受損的第三人可依“表見代理”的有關規定,直接對被掛靠企業進行追償。如果產生訴訟糾紛,被掛靠企業和掛靠個人(企業)則作為共同被告,對受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這一“表見代理”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刑法,則兩造共同被告還應一起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掛靠風險降低有密招:
掛靠經營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審核掛靠人的基本經營資料
1、該個人(企業)身份證(已年檢的營業照、稅務登記證、相關人員上崗資格證、)、結婚證、相關資質證書、具體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書,并復印留底備案。
2、資信情況:近三年個人債務信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業務業績、銀行貸款情況等。
3、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形式可以為履約保函、實物抵押、現金抵押、保證人擔保等。(二)加強被掛靠合同訂立、履行過程的管理,減少被掛靠企業承擔法律風險的責任。
1、在合同訂立時,做好敲章前審核工作,被掛靠企業應與掛靠人明確登記,以便于日后被掛靠單位核查。重大合同(50萬元以上)或特殊合同,被掛靠企業可派員了解該合同談判、訂立,使被掛靠企業能夠全面的了解合同展概況及所遇到問題,有利于被掛靠企業迅速及時的解決合同中所遇到的問題,對可能產生的糾紛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三)加強財務管理,在掛靠人申請取款時,必要時說明款項的用途。同時可要求掛靠人每月報一次經營債務情況,并派員核對大宗交易的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應對合同款項的結算進行履約跟蹤。嚴格防范掛靠人拿到合同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攜款潛逃。
(四)建立監督機制,使被掛靠單位能夠全面真實的掌握合同經營履行情況,利于被掛靠企業制定出對策,不致于矛盾激化,給被掛靠單位造成無法挽回的財產、商譽等損失。對于掛靠時間較長的掛靠人,在掛靠期間未有不良記錄的掛靠單位,被掛靠單位可要求掛靠單位,并將掛靠合同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情況以書面形式給予說明,雙方簽字確認。
對于掛靠時間較短的單位或在掛靠期間有不良記錄的掛靠單位,對債權債務核查,真實而全面的掌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情況,使得被掛靠單位就核查出來的問題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對策,避免在掛靠關系結束后,被掛靠企業因該合同履約等糾紛無法妥善的解決。
(五)合理規避法律
被掛靠單位為了明確與掛靠單位之間權利義務,控制自己的風險,通常與掛靠單位之間會簽訂一份協議,簽訂具有固定期限的掛靠管理協議,在內部承包協議中,雙方可約定“由于該經營行為給被掛靠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掛靠人應向被掛靠企業給予賠償。”若因掛靠經營業務給被掛靠單位造成損失時,被掛靠單位即可據此條款向掛靠單位追償。
企業風險不僅與此: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