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莊某某合伙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769)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齊晏民初字第1389號
原告:李某,男,住齊河縣晏。
委托代理人:朱玉華,山東虹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莊某某,男,住齊河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莊某某合伙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鐘同嶺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梁浩、李華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莊某某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4年11月,原被告雙方合伙到河北省灤縣承攬管道清理工程,工程結束后,雙方于2015年1月28日結算,被告給原告書寫25000元欠條,承諾2015年5月1日還清,但被告至今拒付。為此,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始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1.75計算)。
被告莊某某辯稱:我們合伙屬實,因施工單位仍欠我們工程款22600元未收回,所以我給原告所寫的25000元的欠據也不能支付,待全部收回工程款后與原告重新結算。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雙方于2014年11月合伙到河北省灤縣承攬管道清理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5年1月28日進行結算,被告給原告書寫25000元欠條一張,并注明2015年5月1日還清,欠據中未注明利率。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雙方合伙承攬的工程完工后,經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5000元的欠條,明確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的辯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5年5月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被告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同嶺
人民陪審員 梁 浩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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