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490)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65號
公訴機關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西蒼梧縣,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客車司機,住廣西蒼梧縣。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盧合意、李力,廣東聚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江蓬檢訴刑訴(2015)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2日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超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12月9日7時45分,被告人黃某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沿本區豐樂路往北環路方向行駛至豐樂路豐盛苑前路段時,與從右往左在人行橫道內橫過道路的行人趙某新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新受傷及車輛部分損毀的交通事故。趙某新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趙某新系因鈍性暴力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
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黃某某一方已經賠付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2、被告人黃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即對被害人進行搶救,能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3、被告人黃某某是初犯,無犯罪前科,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7時45分,被告人黃某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沿本區豐樂路往北環路方向行駛至豐樂路豐盛苑前路段時,與從右往左在人行橫道內橫過道路的行人趙某新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新受傷及車輛部分損毀的交通事故。趙某新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趙某新系因鈍性暴力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黃某某在現場打電話報警搶救傷者,并留在案發現場等候交警到現場處理事件。被害人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2015年5月12日被害人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與被告人黃某某、肇事車輛的所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支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向被害人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于2015年5月26日前支付24萬元,履行上述賠償義務后,原告與被告對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互不追究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趙某華的法定繼承人已收取了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款24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趙某的證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照片,江蓬公交認定(2014)第009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江公司鑒(法病)字(2015)8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廣天司鑒所(2015)毒檢字第382號《血液中乙醇檢測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本院(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63號民事調解書,銀行交易電子單據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對上述事實亦供認在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某在發生交通肇事后,在現場打電話報警搶救傷者,并留在案發現場等候交警到現場處理事件,其行為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黃某某及肇事車輛所購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向被害人家屬支付賠償款24萬元,被害人家屬在調解過程中表示不再追究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可對被告人黃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侵穩
人民陪審員 崔乾添
人民陪審員 趙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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