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解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314)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德城刑初字第40號
公訴機關德州市**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農民工,住江蘇省**縣。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畢京福,山東天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解某,農民工,住河北省**縣。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14日,罰款二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德州市**區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公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德州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某、朱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訴訟代理人畢京福、被告人解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解某無證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德州市天衢西路某工廠宿舍附近與行人王某相撞,后致被害人王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所受傷系重傷二級。德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鑒定報告認定,被告人解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4.2mg/100ml.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解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解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在庭審中稱,被告人解某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解某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解某的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金、誤工費應該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依法判令解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247414.56元。其中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共計148027.56元、誤工費17403元、護理費15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1800元、××賠償金
58444元、交通、住宿費1000元、鑒定費2400元,訴訟代理人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解某無辯解意見,對指控內容供認不諱。其稱愿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家庭條件困難。其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解某無證醉酒駕駛車牌號為冀T×××××的本田牌二輪摩托車在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天衢西路某工廠宿舍附近與江蘇省**縣**鎮**號村民王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所受傷系重傷二級;被告人解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4.2mg/100ml。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解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受傷后于2014年10月25日入住德州市**醫院治療,同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28天)。經鑒定,王某因交通事故顱腦損傷致顱骨缺損6cm2以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總計以120日為宜;護理期限總計以90日為宜;營養期限總計以60日為宜;顱骨修補費用約需人民幣3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共計142828.41元、誤工費
3906.41元、護理費15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1800元、××賠償金23764元、鑒定費24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經濟損失為194038.82元。案發后,被告人解某已給付醫療費5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物證
物證照片,證實被害人王某的傷情特征。
(二)書證
1、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證明、受案登記表各1份,證實本案的偵破經過。
2、人口信息查詢表1份,證實被告人解某出生于1969年7月28日,作案時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解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罰款二百元的事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被告人解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被扣留的事實。
5、駕駛人信息查詢表,證實經過查詢并未獲取到被告人解某已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信息。
6、德州市**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5日入住該院治療的事實,及診斷內容。
(三)證人證言
1、胡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告人解某的妻子。2014年10月25日20時30分許,解某給其打電話稱解某在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天衢西路某工廠宿舍西側撞倒一行人。同時證實被告人解某駕駛的是一輛紅色的二輪摩托車。
2、崔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5日20時許,其和證人劉某甲、劉某乙、被害人王某沿著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路由東向西走,行至該工廠南宿舍附近時,王某被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摩托車撞了。其打電話報警并通知了王某的家屬,肇事者想跑,被劉某甲和劉某乙抓住,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3、劉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5日20時許,其和證人崔某、劉某乙、被害人王某沿著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路由東向西走,行至該工廠南宿舍附近時,王某被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摩托車撞了。崔某打電話報了警,肇事者想跑,被其和劉某乙抓住,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4、劉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5日20時許,其和證人劉某甲、崔某、被害人王某沿著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路由東向西走,行至該工廠南宿舍附近時,王某被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摩托車撞了。崔某打電話報了警,肇事者想跑,被其和劉某甲抓住,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解某的供述,證實其如實供述了本案的事實。
(五)鑒定意見
1、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文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各2份,分別證實送檢的被告人解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4.2mg/100ml;被害人王某的傷情系重傷二級。
2、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解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3、山東***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鑒定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證實懸掛冀T×××××號的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事故時由東向西行駛;根據現有痕跡物證,行人(王某)事故時行駛方向無法確定。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照片,證實了案發現場的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解某均無異議,且與解某的當庭供述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當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欲證實被告人解某侵權的事實;2、德州市**醫院住院病案復印件,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受傷后住院治療情況;3、德州市**醫院住院收費票據及門診票據、德州**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連鎖店單據5份、德州****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藥費單據1份,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治療支出費用;4、鑒定費單據二份,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鑒定支出費用;5、徐州市***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證實經鑒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構成傷殘情況以及護理期限、誤工期限、營養期限、顱骨修補費用情況;6、戶籍登記卡復印件、王某某、馬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實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及其親屬的身份情況。7、王某某、馬某某所在單位徐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損失、收入證明,證實王某某、馬某某護理王某造成的損失。被告人解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但解某稱其已經支付醫療費5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認可該5000元,本院對解某的該辯解意見予以采納。經查,德州**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連鎖店單據5份、德州****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藥費單據1份,因購買票據記載的藥物無醫囑,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其他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且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公訴人在庭審中發表的公訴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解某對其交通肇事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89038.82元,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所稱的王某的殘疾賠償金、誤工損失應該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的意見,被告人無異議,經查該意見并無證據予以佐證,故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誤工損失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準計算。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超出189038.82元的部分,或于法無據,或無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的安全,根據解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解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經濟損失189038.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印江
代理審判員 白 雪
人民陪審員 唐榮田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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