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2224)
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62號
被告人:陳某,男,1985年出生于湖北省英山縣,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住址:湖北省××縣×××鎮。2014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江門市看守所。
辯護人:梁勇,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揚智,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海檢刑訴(20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苑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劉揚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陳某駕駛助力車從其工作的江門市某某電機廠有限公司盜竊五塊鋁錠,在駕駛過程中被民警抓獲。后民警在被告人陳某暫住的江門市江海區禮樂新民五沖里246號出租屋內查獲被告人陳某于2014年2月28日從江門市某某電機廠有限公司盜竊所得的27塊鋁錠。經評估,上述32塊鋁錠評估價值共計人民幣9716元。案發后,追繳的全部贓物已發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被盜鋁錠等物證;2、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書證;3、被害單位陳×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6、搜查筆錄、扣押清單;7、價格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所犯的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罪行,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好,依法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家屬自愿代其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等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陳某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自本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二、作案工具助力車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蔣文光
審 判 員 羅 斌
人民陪審員 鄧廣信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黃永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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