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張某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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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陳民初字第01248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段廣琪,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容某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路西段**號**大廈*樓。
負責人:李某,任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漢族,公司職員。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寶雞市**區(qū)經*路**號綜合樓*層。
負責人:王某某,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女,漢族,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楊某,男,漢族,公司職員。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周勇,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寶雞市**區(qū)**鎮(zhèn)。
負責人:郝某某,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惠澗坪,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住所地:寶雞市**區(qū)經*路東段***號。
負責人:閆某,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漢族,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吳某某、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軍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段廣琪、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某、吳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勇、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惠澗坪、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托代理人袁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1日18時10分許,原告駕駛兩輪摩托車沿縣香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KM+750M處,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告吳某某駕駛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被告張某駕駛的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發(fā)生相撞,摩托車倒地后在向西北方向滑行過程中,又與被告吳某某駕駛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王某某受傷,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寶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診斷為:右基底節(jié)外傷性梗塞、多處骨折等。該事故經寶雞市交通警察支隊陳倉交警大隊于2014年1月13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吳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zhèn)榻涥兾鲗氹u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王某某2個十級傷殘;2、后續(xù)治療費25000元;3、被鑒定人李某誤工期限應評定為180天,護理期限應評定為90天,營養(yǎng)期限應評定為60天。故原告要求:1、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在交強險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5295.44元(其中住院102081.90元、門診3213.54元)、后續(xù)治療費25000元、誤工費18000元(6個月(180天)×3000元/月)、護理費21949元(37天×48853元/365天×2人+90天×48853元/365天×1人)、交通費1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40元(30元×37天)、營養(yǎng)費1940元(97天×20元)、殘疾賠償金50287.60元.(22858元×20年×11%)、鑒定費24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230282元;2、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被告張某、容某某、吳某某、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分別按責任連帶賠償;4、本案的訴訟費由七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2、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司法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用、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營養(yǎng)費期限;
3、住院醫(yī)療費票據(jù)1張計102081.90元、門診票據(jù)18張計3213.54元、鑒定費票據(jù)1張計2400元、交通費票據(jù)82張計1300元,證明原告受傷后支出醫(yī)療費及鑒定費、交通費情況;
4、寶雞某某商務酒店有限公司誤工及收入證明、工資表、房屋租賃合同各1份,證明原告的工作收入及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的事實;
5、門診病歷2份,證明原告門診治療的過程及門診費的支出情況;
6、診斷證明3份、出院證1份、證明原告需加強營養(yǎng)、需留陪人、后續(xù)治療的事實;
7、住院病案,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以及出院后需加強營養(yǎng)、留陪人的事實。
被告張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系被告容某某雇傭的司機,駕駛的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對于原告的損失請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張某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容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張某系其雇傭的司機屬實。事故發(fā)生后,其墊付原告住院費29662元,為原告修理摩托車支出2000元,停車費200元、鑒定費200元。對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容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王建忠書寫收條1張計29662元,證明其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的事實;
2、王某某書寫借條1張計2000元,證明原告向被告容某某借款的事實。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其公司愿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共同賠償。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事實無異議。被告容寶峰所有的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在其公司投有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其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賠付完畢后,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根據(jù)保險合同及責任劃分予以賠償。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吳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進行賠償。其與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事故發(fā)生后,其墊付原告住院費11000元,三方車輛鑒定費3000元,請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共同承擔該損失。
被告吳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醫(yī)療費預收票據(jù)6張11000元,證明其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的事實;
2、陜西中正機動車鑒定書、鑒定費票據(jù)復印件各一份,用以證明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吳某某的損失。
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公司與被告吳某某系掛靠經營關系,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法院按規(guī)定核定處理,在交強險內進行按比例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和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陜C22***號車的行駛證、運輸證、吳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肇事車輛登記情況及駕駛人員身份概況。
2、陜C22***號車輛保險單1份,用以證明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的投保情況。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在其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其公司愿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與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共同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內按責任賠償,但其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事故發(fā)生后,我們給原告預付10000元醫(yī)療費。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計算書列表1份計10000元。證明其公司先行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的事實。
本案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證據(jù)被告均當庭進行了質證,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吳某某、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對原告的證據(jù)1、2、5、6、7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3中交通費被告方認為過高,請法院予以酌定,對證據(jù)3中其他的票據(jù)無異議;對證據(jù)4真實性被告方均有異議,認為原告方未提供勞務合同,亦未提供用人單位的資質,無法證明該單位存在,工資表不符合公司財務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的事實,且出租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不能真實反映出租屋的所有權人。
原告對被告容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于證據(jù)2,原告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質證。被告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吳某某、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對被告容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原告認為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對被告吳某某證據(jù)1、2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原告及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吳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對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
原告及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吳某某、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
本院對全案證據(jù)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5、6、7,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3中交通費本院酌情予以認定,其他票據(jù)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4中寶雞某某商務酒店有限公司誤工及收入證明、工資表、房屋租賃合同,七被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且該組證據(jù)能證明原告的工作收入及居住情況,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容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能證實被告容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救治原告的的醫(yī)療費支付,予以認定;證據(jù)2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
對于被告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能證實被告吳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的事實,予以認定;證據(jù)2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對于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中的駕駛證復印件,結合其他證據(jù)能證實被告吳某某的駕駛資格,予以認可;對證據(jù)1中其他證據(jù),因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定。證據(jù)2能證明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的投保情況,予以認可。
對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被告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質證,本院綜合認證后查明以下事實:2013年12月21日18時10分許,原告王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沿縣香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KM+750M處,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告吳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張某駕駛、被告容某某所有的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發(fā)生相撞,摩托車倒地后向西北方向滑行過程中,又與被告吳某某駕駛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王某某受傷。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寶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7天,診斷為:1、急性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右基底節(jié)外傷性埂塞、額部、后中線旁硬膜下出血、雙側額部硬膜下積液、顱內積氣、腦脊液鼻漏、額骨粉碎性骨折、);2、眼外傷(雙眼鈍挫傷、雙眼眶臂骨折、雙眼視神經挫傷、左眼球后積血、雙眼結膜炎);3、閉合性胸外傷(右側第8、9肋骨骨折、胸骨柄骨折、雙肺挫傷、胸壁軟組織挫傷);4、雙側上頜竇粉碎性骨折;5、左顴骨粉碎性骨折;6、鼻骨粉碎性骨折;7、下頜骨骨折;8、左股骨外側髁開放性骨折;9、左脛骨平臺骨折;10、左膝軟組織挫傷;11、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容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9662元,被告吳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先行給付醫(yī)療費10000元。該事故經寶雞市交通警察支隊陳倉交警大隊于2014年1月13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吳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zhèn)榻涥兾鲗氹u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王某某右基底節(jié)區(qū)外傷性閉塞,其目前遺留神經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王某某腦脊液鼻漏,評定為十級傷殘;3、被鑒定人王某某后續(xù)治療費及腦功能恢復費用共計25000元;4、被鑒定人王某某誤工期限應評定為180天,護理期限應評定為90天,營養(yǎng)期限應評定為60天。支付鑒定費2400元。
另查明,被告張某駕駛被告容寶峰所有的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6日14時起至2014年7月26日13時59分止;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29日24時止。被告吳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15日24時止。
再查明,被告張某與被告容寶峰系雇傭關系,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
經審核,此次事故給原告王某某造成經濟損失醫(yī)療費105295.44元(其中住院102081.90元、門診3213.54元)、后續(xù)治療費25000元、誤工費18000元(6個月(180天)×3000元/月)、護理費12700元(37天×100元/天×2人+53天×100元/天×1人)、交通費1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40元(30元×37天)、營養(yǎng)費1200元(60天×20元)、殘疾賠償金50287.60元(22858元×20年×11%)、鑒定費2400元、精神撫慰金2500元,合計220423.04元(含被告容某某、吳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墊付醫(yī)療費50662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雖然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王某某負主要責任,被告張某、吳某某在該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但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全身達20余處傷情,作為一個剛年滿18周歲青少年,其傷情足以讓其認識到其過錯的嚴重性,對于其經濟損失,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吳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容某某作為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所有人,被告張某的雇主,理應對原告王某某人身所受到的損失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吳某某作為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的駕駛人和所有人,亦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但由于陜CQ5**號輕型箱式貨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陜C22***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由于原告的損失未超出兩交強險理賠總額,故原告請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的訴訟請求,本應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的損失未超出兩交強險理賠額,故不予支持。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作為兩肇事車輛的保險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
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原告提供證據(jù)可證明其在城市連續(xù)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且原告的主要生活來源于其在城市打工,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認為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的實際損失,原告的主張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被告吳某某認為原告主張的3000元/月符合當?shù)毓べY水平的辯解意見予以支持,對被告張某、容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寶雞某某運輸集團寶雞客運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認為其過高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認為2000元為宜,其他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由于原告?zhèn)槎噙_20余處給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故本院酌定為2500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七被告均認為過高,本院予以酌定;對原告其他所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辯稱,其公司愿對原告合理的損失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其辯解意見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予采納。對于被告容保峰主張的修理費、停車費,被告吳某某主張的鑒定費由于本案當事人未主張,本案不予處理,權利人可另案起訴。
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0211.52元,扣減被告容某某先行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9662元,實際賠付原告80549.52元;
二、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被告容某某先行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9662元;
三、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0211.52元,扣減被告吳某某先行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11000元以及其先行預付的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實際賠付原告89211.52元;
四、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渭濱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被告吳某某先行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82元,減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負擔991元,被告容某某、吳某某各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軍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田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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