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與某某職業技術學院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618)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中民三終字第000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學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徐某,該學院總務處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趙禮平,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施偉,安徽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某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職業學院)因與被上訴人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興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2014)獅民二初字第000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職業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趙禮平,被上訴人某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施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興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業務。職業學院為貫徹執行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快學院后勤社會化工作,決定由某興公司為職業學院建設學生公寓樓。2001年1月22日,雙方就公寓樓建設事宜,正式簽訂《開發經營職業學院學生公寓協議書》(以下簡稱“開發經營協議”)一份,約定:某興公司(乙方)為職業學院(甲方)開發建設學生公寓,開發項目約為3900平方米;開發時間為:2001年3月8日開工,至2001年9月8日竣工;公寓建成后,在經營期限內,由乙方以省市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文件規定和核定的各項收費標準為依據,直接向學生收取費用;乙方經營期限為20年,從200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經營期滿后,無償移交給甲方。開發經營協議簽訂后,某興公司依據協議約定,以自有資金,開始為職業學院建設2號公寓樓,于2001年9月8日竣工驗收合格。公寓樓建成后,某興公司即開始進行經營管理。后為便于對學生進行管理,某興公司將該公寓樓委托職業學院經營,雙方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簽訂《委托經營職業學院公寓樓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經營協議”)一份,約定:為加強全方位管理,服務好住校生,某興公司(甲方)現將其在職業學院開發建設的一棟學生公寓樓全權委托職業學院(乙方)管理;委托經營期限為22年,從200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委托管理期滿后,由甲方將其產權移交給乙方;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費用30萬元,該款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一次性以現金或轉賬支票方式收取,乙方若延長時間,則承擔同期貸款利息,并按每月10%(即每月3萬元)支付違約金;甲方將2號學生公寓樓全部委托乙方管理,包括樓內配套的床、柜、配電柜、IC卡電話和消防滅火等設施,不再承擔公寓樓內床、柜、房屋維修及其他一切物業管理和學生入住管理等責任;甲方于2002年1月1日將公寓樓移交給乙方管理,2001年9月至今甲方未收取的住宿費仍然由甲方收取,甲方每年收取30萬元后,不再另收其他費用,也不承擔公寓樓經營管理中支出的一切費用。該協議對其他事項亦進行了明確約定。委托經營協議簽訂后,某興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將2號公寓樓移交給職業學院經營管理,雙方結清了公寓樓移交前發生的所有費用,職業學院按每年30萬元標準,向某興公司支付了2012年8月30日以前的費用。2012年,因銅陵市政府欲以職業學院老校區為基地,遷建露采中學、銅陵電大和銅陵市特教學校,職業學院于同年8月27日將學校整體搬遷至新校區,并于2013年12月27日將老校區移交給了銅陵市教育局。依據委托經營協議關于付款時間的約定,職業學院應于2012年10月30日前向某興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的費用30萬元,并應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間的費用30萬元,但職業學院未能按時支付,至今尚欠某興公司到期費用60萬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短期貸款(六個月至一年)年利率為6.00%;2013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短期貸款(六個月及以下)年利率為5.60%。
一審判決認為:某興公司與職業學院簽訂的“開發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某興公司依據協議約定,以自有資金,為職業學院建造了2號公寓樓,并將公寓樓委托職業學院管理后,職業學院未能依據協議約定,向某興公司付清費用,顯系違約,依法應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某興公司與職業學院簽訂的委托經營協議尚在合同履行期內,職業學院將學校整體搬遷至新校區,對雙方之間的委托經營協議效力并無影響,職業學院應按委托經營協議約定的標準,向某興公司支付費用,某興公司要求職業學院支付費用6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興公司要求職業學院支付違約金30萬元,庭審中,職業學院稱違約金明顯過高,某興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因職業學院未能按期付款對其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本院根據職業學院的違約程度、未能履行委托經營協議的原因以及某興公司的利息損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某興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予以調整,違約金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據此認定,職業學院應向某興公司支付違約金的總額為105600元(其中,2012年10月30日本金30萬元的違約金為72000元(30萬元×6.00%×1年×4倍),2013年10月30日本金30萬元的違約金為33600元(30萬元×5.60%/12個月×6個月×4倍)),對于某興公司主張違約金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職業學院關于某興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的辯稱,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因職業學院已于2012年8月27日將學校整體搬遷至新校區,其無法在某興公司建設的2號公寓樓中獲得收益,職業學院可以以此為由,與某興公司協商變更或解除委托經營協議,并可就剩余委托經營期限內的費用數額與某興公司進行清算或協商,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雙方至今均未履行相關變更、解除、清算等法定手續,委托經營協議仍然有效,對于委托經營協議變更或解除前已經到期的費用,職業學院仍應支付,其在本案中拒絕支付到期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其該項辯稱,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支付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60萬元,違約金105600元,合計7056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負擔2800元,被告某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10000元。
上訴人職業學院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職業技術學院整體搬遷是市政府的決定,并非上訴人的自主決定,職業學院整體搬遷后,老校區已閑置,2013年年底根據市政府決定,職業學院將老校區移交給了教育局。職業學院委托經營的基礎已不復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案應屬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應當被解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某興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雙方質證意見也與一審相同,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2012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一年至三年)年利率為6.65%。
本院認為:本案是被上訴人某興公司要求上訴人職業學院支付合同到期費用之訴,上訴人認為涉案合同應當被解除,不屬于針對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所提出的抗辯,而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應當提起反訴。上訴人在一審時未提出反訴,在二審中提出抗辯,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可另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本案某興公司與職業學院簽訂的“開發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興公司依約履行義務,職業學院未能向某興公司支付到期費用,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故本院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到期費用6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30萬元過分高于其實際損失,本院根據上訴人未能履行委托經營協議的原因以及被上訴人的利息損失,對違約金酌情調整為參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計付。據此認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的總額為57900元(其中,2012年10月30日本金30萬元的違約金為39900元(30萬元×6.65%×2年),2013年10月30日本金30萬元的違約金為18000元(30萬元×6.00%×1年)),對被上訴人主張的30萬元違約金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2014)獅民二初字第000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2014)獅民二初字第000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支付原告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60萬元,違約金105600元,合計7056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上訴人某某職業技術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7900元,合計支付657900元。
如果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負擔2800元,由某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100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銅陵某興置業有限公司負擔3443元,由某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935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冬松
審 判 員 查慧凌
(代)理審判 馬海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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