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某與章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266)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銅官民一初字第00502號
原告: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戶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委托代理人:劉長峻,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福明,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銅陵縣。
被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67893832-6。
法定代表人:方某,職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光亮。
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8511××××-5。
法定代表人:金華,職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慶華。
委托代理人:田俊。
原告袁某某訴被告章某、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金燦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某和其委托代理人吳福明,被告章某、被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光亮和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慶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袁某某訴稱:2012年8月11日,被告章某駕駛皖G×××××號小型普通客車倒車時,碰到了原告駕駛的新日牌電動車,造成原告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銅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章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在銅陵市人民醫院治療100天,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右膝血腫等,經銅陵市銅都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評定為十級傷殘,皖G×××××號車輛在被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身心遭受重創而沒有獲得相應賠償,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章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9302.97元;二、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由被告章某承擔。
章某在庭審中辯稱:一、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二、期間墊付了住院醫療費1.4萬元和檢查費655元,發票都給了原告。
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對本案事實和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二、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三、保險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四、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我們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程序合法,重新鑒定的結果是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請求法院認可,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在庭審中發表意見。
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同意國元保險公司的意見;二、原告住院時間100天較長,原告應提交病案長期住院和臨時醫囑單;三、章某在我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
袁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暫住證社區證明原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實際居住地;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被告章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三、銅陵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復印件、出院記錄復印件、診斷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的時間、傷情和護理要求;四、銅陵市人民醫院醫藥費收據原件五張、住院費用清單原件一份,證明原告住院發生的醫療費25077.97元;五、電動車修理發票和手機發票原件各一張,證明原告電動車修理費和摔壞的手機費用;六、鑒定意見書原件一份,證明原告因事故導致的傷殘情況;七、鑒定費發票原件一份,證明原告進行鑒定所發生的費用;八、單位證明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收條原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妻子在外工作情況及因護理原告發生的誤工損失。
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章某發表質證意見如下:交通事故發生到現在我沒有看到手機,事故中電動車基本沒有損失,應以保險公司拍的照片為準,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一、對證據(一)(二)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三)治療的過程沒有異議,原告提交的是復印件,沒有看到原件;對證據(四)醫療費用和清單沒有異議;對證據(五)修理發票記載的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非常長,手機發票不予認可;對證據(六)(七)銅都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后,保險公司提出了重新鑒定;對證據(八)誤工證明有異議,年薪5萬元原告未提供工資清單。
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一、同意第二被告的質證意見;二、護理費收條、電動車維修部發票真實性有異議;三、手機損壞在事故認定中沒有記載,損失不予認可;四、誤工證明有異議,原告在維修部從事什么工作,年薪5萬元應當提交工資表等相關證明;五、鑒定費和票據應以二次鑒定為準。
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一、定損單一份,證明車損65元;二、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重新鑒定的結果是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
對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證據,袁某某發表質證意見如下:一、對證據(一)不予認可,缺乏真實性,應以修理發票為準;二、對證據(二)不能反應原告現在和以后的情況,原告治療尚未終結。
對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證據,章某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二)認同。
對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證據,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二)沒有異議。
章某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于當事人各自提供的、對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均予以采信;對于當事人各自提供的、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一、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五)電動車修理費和手機發票不予認可的異議,經本院對該組證據進行審查,袁某某提供了電動車維修發票,該發票開票人為“袁玉蘭”,袁玉蘭實際是袁某某的姐姐,雙方系親屬關系,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完全確定,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該電動單方定損為65元,根據事故的現場照片看,袁某某的電動車撞倒是實,必然造成損失,綜合考慮,對該車損酌定為300元為宜;袁某某提供了其購買蘋果4S手機發票,結合現場照片,2012年8月11日事故發生時,并未發現有手機損壞,在8月13日才提供了損壞的手機,該手機不能確定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遭到損壞。綜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五)電動車修理費和手機發票不予認可的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二、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六)(七)不予認可的異議,經本院對該組證據審查,2013年4月23日,袁某某委托安徽銅都律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安徽銅都司法鑒定所作出銅司(2013)臨鑒字第18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4.10.10i)之規定,袁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鑒定費1000元;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申請法院對該袁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某的傷殘程度進行重新鑒定,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皖新萊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58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人體損傷尚未構成夠等級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銅都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是袁某某單方委托鑒定的,并未與被告協商,也沒有委托法院鑒定,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該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六)(七)不予認可的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三、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八)年薪五萬元不予認可的異議,經本院對該組證據進行審查,袁某某提供證明材料一份,證明的主要內容是袁某某在銅陵順通商貿有限公司上班,年薪五萬元,該證明材料僅加蓋了“銅陵順通商貿有限公司”的印章,未提供袁某某每月的具體工資收入等證據加以佐證,故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和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對袁某某提供的證據(八)年薪五萬元不予認可的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對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認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實如下:2012年8月11日,章某駕駛皖G×××××號小型普通客車倒車時,碰到袁某某駕駛的新日牌電動車,造成袁某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銅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第00217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某無責任。袁某某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11月19日在銅陵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25038.17元,章某共墊付了醫療費14655元(其中655元不在袁某某的主張范圍內),其中出院醫囑“建休壹個月”,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委托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某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皖新萊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58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人體損傷尚未構成夠等級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袁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損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袁某某在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寶山解放西村散戶一號居住十五年。皖G×××××號車輛在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12.2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29日0時至2012年12月8日24時止;在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30日0時至2012年11月29日24時止。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袁某某在銅陵市居住十五年,可以按照2012年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按122.2元/天(44601元÷365天)的標準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袁某某護理費按7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元/天、營養費按15元/天的標準賠償;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必然會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用,交通費按10元/天的標準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結合庭審筆錄、證據認定,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失,物質損害賠償金為:
一、醫療費用24382.97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0天×10元/天);
三、護理費為7000元(100天×70元/天);
四、交通費1000元(100天×10元/天);
五、誤工費15886元((100+30)天×122.2元/天);
六、營養費1500元(100天×15元/天);
七、車損費300元;
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并未構成傷殘等級,對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袁某某各項損失金額總計為51068.97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合法的財產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理應得到賠償。本案中,肇事車輛皖G×××××號車輛在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12.2萬元,該公司應在強制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23886元(7000元+1000元+15886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醫療費用1萬元和財產損失300元,合計賠償袁某某34186元;對于超過的損失16882.97元(51068.97元-34186元),因皖G×××××號車輛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該公司應在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6882.97元,又因章某墊付了醫藥費1.4萬元,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應賠償袁某某2882.97元(16882.97元-14000元)。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某某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袁某某賠償34186元;
二、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心支公司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袁某某賠償2882.97元;
三、駁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述賠償款項可存入下列賬戶,開戶單位: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銅陵分行,賬號:18×××83)
案件受理費2283元,減半收取1141.5元由被告章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金燦
二O一四年元月八日
書 記 員 邾海霞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