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資某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543)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寶渭法刑初字第00023號
公訴機關: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資某某,外號“小武”,男,35歲,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湖南省**市**鎮。2010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9日刑滿釋放。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寶雞市渭濱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亞莉,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檢察院以寶渭檢刑訴字(2012)第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資某某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資某某及其辯護人楊亞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4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資某某在寶雞市渭濱區**路**小區*號樓*單元**室杜某某,利用隨身攜帶的塑料插片捅開防盜門,從客廳沙發上男式褲子的口袋中竊取人民幣1100元。案發后,被告人資某某的親屬向被害人積極退賠了全部損失1100元。
據此,公訴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指控被告人資某某犯盜竊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杜某某陳述材料,接報案材料、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收條、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等書證,被告人資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資某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親屬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應酌情從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資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三年一月十九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董 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徐文博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