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3237)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寶渭法民初字第00716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住寶雞市渭濱區**鎮。
委托代理人:李海軍,陜西金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女,漢族,住寶雞市渭濱區**路。
委托代理人:李平,陜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田某某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軍、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2年2月13日,原、被告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位于寶雞市渭濱區**園小區*號樓**層南戶住宅一套,房屋價格為52萬元。被告承諾于2012年5月13日前為原告辦理完一切買賣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簽字后,雙方即時對房款、房屋進行了交付。然而,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給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和辦理房產證。原告經多次催辦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原、被告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約定為原告辦理房產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田某某辯稱,原告陳述屬實,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52萬元,被告也已經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該房屋是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給單位職工建的集資房,是其從案外人程某某手中購買的。當時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承諾3個月內辦理房產證,但至今未辦理。現被告愿意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的相關手續。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程某某從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位于寶雞市渭濱區**園小區*號樓***號單位集資房一套,面積190.47平米,每平米價格為1537.50元,總房款為292847.63元。
再查,2013年1月16日馬某將被告田某某及被告田某某丈夫賈萬清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清償借款6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馬某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做出(2013)寶渭法民初字第00539-1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田某某位于寶雞市渭濱區**園小區*號樓**層南戶房屋予以查封。由于被告田某某及其丈夫賈萬清下落不明,將公告張貼在寶雞市渭濱區**園小區1號樓樓下。2013年2月17日本院對裁定內容在人民法院報上進行了公告。2013年1月30日原告趙某某就保全提出異議,稱其已于2012年2月13日從被告田某某手中購買了該房屋,房屋總價款為52萬元。其已經交清了房款,也已經居住在該房屋內,正準備裝修。其認為馬某申請保全錯誤,請求予以撤銷。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未對原告趙某某的異議做出處理。
另查,涉案房屋2013年之前沒有交過物業費,2013年2月15日原告趙某某一次性補交了該房屋自2010年交房以來至2012年12月所有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反映在保全之前該房屋也沒有人住。因規劃問題,涉案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提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以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落款時間為2011年7月2日,證明被告田某某在其公司購買了集資房一套,認可被告田某某是**園小區1號樓13樓南戶購房人是假的,章子也是假的。其公司從未出具此份證明。
又查,2012年2月13日,原告趙某某向張寶宏以轉賬形式支付22萬元,轉賬單上附加信息及用途注明“材料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異議書,查封公告、**園1號樓房款表、結婚證、購房合同、收條、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與物業公司、寶雞某某網絡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談話筆錄等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過當庭舉證及本院審查,為本院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原告提供了與被告的購房合同和收條,但是原告提供的購房合同、收條與原、被告陳述的購房款如何支付、購房時間、付款人的陳述均不一致,與證人證言也互相矛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0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媛
人民陪審員 龐榮祥
人民陪審員 李生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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