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岑某某、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123)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26號
原告: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丁龍,男,是廣東廣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岑某某,男。
被告: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偉寧,男,廣東真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岑某某、梁某某買賣手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莫煥品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14日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丁龍;被告岑某某、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偉寧均到庭參加訴訟。2013年9月2日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岑某某、梁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08年以來,原、被告一直做手機生意。由原告通過順豐快遞的方式批發各種型號的手機給兩被告,并約定貨到立即要付款。2012年5月份開始,兩被告開始拖欠原告貨款。至今兩被告共欠原告手機貨款合計62272.50元,此款己經過雙方對賬確認。原告經多次催收無果。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款人民幣62272.5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1日起到本案終結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給原告;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岑某某、梁某某承擔。
原告趙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身份證、營業執照、個人基本信息表、個體戶機讀檔案資料,以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
2、《恩平天域電訊未結款明細表》,以證明被告岑某某、梁某某拖欠貨款的事實;
3、送貨單、順豐速運單及回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已送貨給兩被告。
4、證人證言,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
被告岑某某、梁某某辯稱:兩被告沒有拖欠原告趙某某的貨款,應駁回該訴訟請求。被告岑某某是天域電訊的經營者,所有款項都應是被告岑某某結算,被告梁某某沒有參與經營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了未結款明細單。現提供匯款單21張及個人業務憑證單,證明原、被告的帳號及被告岑某某匯款給原告趙某某,共61975元。匯款時間與原告趙某某提供的未結款明細表時間相吻合,證明已經結清貨款。
被告岑某某、梁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工商銀行匯款單21張及個人業務憑證1張,以證明2012年5月至9月被告岑某某給原告趙某某匯款61975元,貨款已結清,起訴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岑某某、梁某某是夫妻關系。被告岑某某于2005年1月27日開辦了恩平市天域數碼電器城,屬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為:440785600074092,被告梁某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從2008年開始,原告趙某某與兩被告一直發生手機交易。由原告趙某某通過順豐快遞的方式批發各種型號的手機給兩被告。并口頭約定,貨到要付款。2011年前的貨款已結清。2012年1月至4月,原告趙某某多次發貨給兩被告,至2012年10月天域電訊倒閉時分多次陸續予以清償。2012年5月至9月的貨款兩被告仍拖欠合計62272.50元。2012年12月7日,經過雙方對賬確認,被告梁某某以欠款人的名義向原告趙某某出具了一份《恩平天域電訊未結款明細表》,并注明“本人于2013年1月20日前結清以上貨款,合計62272.50元”。后原告趙某某經多次催收無果。
本院認為:本案屬買賣手機合同糾紛。原告趙某某主張被告岑某某、梁某某仍欠貨款62272.50元及其利息有被告梁某某以欠款人的名義確認的《恩平天域電訊未結款明細表》(以下簡稱《未結款明細表》)等為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兩被告辯稱:“2012年5月至9月已還了61975元,結清貨款,《未結款明細表》是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出具的”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因為其提供的匯款單僅能證明還過款,而且按順序理應是先還2012年4月之前的貨款,至結算時仍欠貨款62272.50元。故此該辯解與本案事實不符。另外,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岑某某、梁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岑某某、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貨款人民幣62272.50元及其利息(從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決規定的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給原告趙某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的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8元由被告岑某某、梁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356元(收款單位:代收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江門育德支行,帳號:44-373501012000242。可在本院領取“交款通知書”直接在恩平農行繳交),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莫煥品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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