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訴撫順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2406)
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撫東民一初字第00842號
原告王某甲,現住撫順市撫順縣。
委托代理人李東亮,系遼寧煤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撫順某醫院,住所地撫順市東洲區新屯西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該院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強,系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撫順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東亮、被告撫順某醫院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原告于2013年2月14日到被告處就診,被告以原告肛周膿腫、混合痔收住院,2月18日手術治療。因原告失禁,2月20日轉院到撫順市中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后中醫院告訴原告括約肌環斷導致原告大便失禁,腸粘膜外露。因被告手術造成原告失禁,原告到沈陽多家醫院進行診斷,是被告錯誤的手術及治療方式導致。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8,449.6元、誤工費35,242元(385天×91.54元/天)、護理費2804.26元(31天×90.46元/天)、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兩次住院31天,到外地看病等12天,共43天、交通費4270元、住宿費338元、復印費347.6元、殘疾賠償金99,5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956.4元、后續2次以上手術治療費40,000元、后續誤工費6865.5元(按3次×25天×91.54元/天)、后續護理費6,784.5元(按3次×25天×90.46元/天)、后續伙食補助費3750元(按3次×25天×50元/天)、后續交通費3600元(600元/天×2人×3次)、鑒定費9600元、郵寄費12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撫順某醫院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應該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在沒有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前提下直接進行醫療過錯、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鑒定是不嚴謹的,鑒定結論不應全面采納。鑒定書中醫療過錯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成員沒有在鑒定書上署名,也沒有事先向被告講清楚可申請回避的權利,后續治療費4萬元,沒有表明所依據的收費標準。鑒定中對被告違反了國家的哪些規定也沒有說明,醫療過錯鑒定沒有陳述過錯程度,所以要求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在我院治療期內不遵醫囑強行出院并延誤治療是造成其病情惡化的直接因果關系,原告在多家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其他醫院對其病情的發展也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不能由被告單獨承擔完全責任。原告確定傷殘后不應該支付今后治療費,且數額計算依據不足。原告藥房購藥沒有醫囑且有些藥品不是治療某疾病的藥,所以不同意賠償。誤工費應該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及工資的完稅證明及醫院診斷書為準,護理費因不是住院治療肛門失禁,不予支付。伙食補助費實際住院天數不符。交通費中對不屬于因治療產生的支出不同意賠償。住宿費只認可原告在北京鑒定期間發生的住宿費用,復印費按照有正規發票的票據計算。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要求數額過高。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14日以”肛門旁腫物伴脹痛約5天”前往被告撫順某醫院就診,超聲影像系統診斷報告單超聲提示,肛門膿腫。被告診斷,肛周膿腫、混合痔。入院當日行肛周膿腫引流手術,無手術記錄,病程記錄未見記載。2月18日骶麻后手術,內扎外切,肛瘺切除。2月21日,原告主動要求出院,并辦理出院手續。
另查明,原告于2月20日前往撫順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肛周膿腫術后。3月16日出院,出院告知,創面未完全愈合,出院后繼續門診換藥……,待創面完全愈合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肛門功能檢測,評估肛門功能。因原告肛門失禁,出院后,先后前往沈陽市某醫院、遼寧省某醫院等多家醫院進行診治。經原告申請,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4年2月21日至3月6日進行鑒定后,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一)、撫順某醫院(東洲區醫院)對被鑒定人王某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的醫療過失,醫療過失與被鑒定人王某甲肛門失禁的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二)、被鑒定人王某甲不完全性肛門失禁構成九級傷殘;(三)、被鑒定人王某甲不完全性肛門失禁后期二次以上修復手術費用約為人民幣四萬元。原告王某甲合理部分經濟損失:醫藥費3007.10元、誤工費35,242元、護理費2804.26元(撫順某醫院住院7天+撫順市中醫院住院24天,2013年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0.46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撫順某醫院住院7天+撫順市中醫院住院24天,外地診療10天,50元/天)、交通費3708元、住宿費338元(北京鑒定住宿)、復印費347.6元、殘疾賠償金92,892元(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x20年x20%)、鑒定費9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956.40元、郵寄費120元、后續治療費40,000元,合計:200,065.36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醫療費收據及醫院病志、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交通費收據、鑒定費收據、住宿費收據、郵寄費收據、復印費收據、停發工資證明、員工工資冊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鑒定文書是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關鍵證據。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文書》程序合法,分析客觀、科學,原告王某甲受損害事實已經由該《鑒定文書》確定,故原告合理部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撫順某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對被告主張,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沒有事實依據,申請重新鑒定。因對該主張被告沒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申請重新鑒定的規定,本院不予準許。對被告提出,本案應該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主張,因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原告選擇醫療損害鑒定并無不當,故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主張,原告確定傷殘后不應該支付后續治療費。對原告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對被告主張原告在該院治療期內不遵醫囑強行出院并延誤治療是造成其病情惡化的直接因果關系,因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主張交通費中對不屬于因治療產生的支出不同意賠償,因原告合理部分交通費是因被告醫療損害發生后發生的實際支出,該費用發生系醫療損害導致的必要支出,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醫藥費,因撫順中山醫院發生費用沒有證據證明治療何種疾病,藥房購藥沒有醫囑,故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主張,因主張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43天計算,根據原告提交證據,其中兩天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前往沈陽治療疾病,故對該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交通費,根據原告提交證據,原告稱到派出所解決被打發生交通費,因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該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對部分沒有證據佐證的交通費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訴訟請求殘疾賠償金,本院依照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算依據,對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訴訟請求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復印費、郵寄費、后續治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對原告主張后續兩次以上手術治療的后續誤工費、后續護理費、后續伙食補助費、后續交通費,因《鑒定文書》確定的預期發生的兩次手術費用并非未來實際發生的確切數額,本次訴訟一次解決系為避免今后訴累,故原告該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甲合理部分經濟損失200,065.36元(醫藥費3007.10元、誤工費35,242元、護理費2804.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交通費3708元、住宿費338元、復印費347.6元、殘疾賠償金92,892元、鑒定費9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956.40元、郵寄費120元、后續治療費40,000元);
二、撫順某醫院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某甲200,065.36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撫順某醫院負擔,隨賠償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曉潔
審 判 員 楊兆平
人民陪審員 趙 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冬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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