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0閱讀量:(1337)
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順刑初字第214號
公訴機關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撫順市順城區(qū)。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濤,系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敬銳,系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順檢訴刑訴(2015)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杜思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宋濤、王敬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15時許,在撫順市順城區(qū)撫順城街懷德路天豐大浴池附近,與被害人王某甲因瑣事發(fā)生口角。被害人王某甲打了被告人王某某一個耳光,被告人王某某遂用拳擊打被害人王某甲面部,致其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甲額面部皮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證人單某某、付某、吳某某、金某、鄭某某的證言,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2015)傷鑒字第139號法醫(yī)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方位圖、前科查詢表、戶籍信息,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六萬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住所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同意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監(jiān)管,建議適用非監(jiān)禁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車全忠
審 判 員 程艷麗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史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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